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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灵活就业人群可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2025-04-29 09:28 作者:郑钧天 新华网 责任编辑:吴静

新华社上海4月28日电(记者郑钧天)记者28日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获悉,《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将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为让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在沪安居乐业,办法明确上海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享有购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等权利。

实施办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上海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按照自愿原则缴存。值得注意的是,缴存者不再设置户籍条件限制,凡在上海灵活就业的外省市户籍人员、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均可参加。

据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方式较为灵活,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缴存基数,选择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月缴存额等于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按2024年度缴存标准,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最低为270元,最高为8860元。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缴存。灵活就业人员因收入发生变化不能正常缴存的,可以办理停缴。停缴后重新具备缴存条件的,可以随时恢复缴存。

一旦工作发生变化,账户资金转移也十分方便。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可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单位;到外省市就业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将上海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外省市。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除因购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退休等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外,也可以根据个人生活需要,提取灵活就业期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在公积金贷款方面,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的上海市灵活就业缴存期内未发生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上海市公积金贷款一般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关键词: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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