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国内 > 社会 > 正文

上海首例防疫物资诈骗案一审开庭:被告人获刑6年6个月

2020-03-03 14:52:01 作者:李姝徵 应梦轩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雅兰   我来说两句

中新网上海3月3日电 (李姝徵 应梦轩)3日9时30分,上海市首例防疫物资诈骗案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法院)通过在线庭审的方式开庭。法院对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下同),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1月下旬,被害人鲁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一批防疫口罩进行募捐。被告人颜某伪装成归国富豪身份,通过微信联系鲁某,谎称其在美国有大量3M品牌N95型号口罩货源,并可包机运输回国,从而骗取鲁某信任。后双方约定被告人颜某以166万余元的价格销售2700箱(每箱40只)3M品牌N95型号口罩给被害人鲁某。

1月29日至2月1日,鲁某陆续向颜某支付了16万元,同时在颜某的要求下购买一部Iphone11 ProMax手机(价值12699元)一并作为定金。

2月3日,颜某谎称该批口罩已到达北京市大兴国际机场,向鲁某索要尾款140余万元。鲁某请求颜某告知运输航班号并表示见货后支付尾款,颜某拒不提供航班号。至此,鲁某发现上当受骗遂至公安机关报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闵行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颜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防疫用品诈骗他人钱财,其中既遂金额达17万余元,属数额巨大,未遂金额达人民币140余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6年以上8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颜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首先,颜某向被害人虚构了口罩供货能力,使得被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其次,被告人颜某在与被害人洽谈的过程中,为骗取钱款,虚构了涉案口罩的发货情况等,以货到北京机场为由一直催付全额货款。再次,从资金去向上看,颜某在收取定金后,并未将钱款用于购买口罩,而是进行挥霍性消费,不具备履行约定的能力。在被害人察觉上当受骗求助司法机关予以报警时,颜某仍然无法退还定金,继续谎称自己公司在走退款流程为由予以推脱。

最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