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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在网上公开发言应更审慎

2019-12-03 14:58:50 作者:王闲乐 来源:解放日报  责任编辑:李雅兰   我来说两句

河南女童王凤雅亲属诉作家陈岚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宣判

网络大V在网上公开发言应更审慎

昨天,河南女童王凤雅的母亲杨美芹、爷爷王太友起诉上海女作家陈岚侵犯名誉权一案,在闵行区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判令被告陈岚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上向原告杨美芹赔礼道歉,连续置顶30日,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律师费5000元。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博文内容,文中所指家庭应当理解为王凤雅及其父母,原告王太友与该身份不符,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微博发帖是否侵权是争议焦点

今年8月14日,案件一审开庭时,争议焦点之一便是陈岚微博发帖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名誉权。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王凤雅经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医疗机构诊断,患有双侧眼球内母细胞瘤。为给女儿筹措医疗费用,杨美芹通过水滴筹等途径寻求社会救助,陆续获得爱心捐款3.2万余元。之后部分社会公众对善款用途产生质疑,杨美芹不断收到含指责等内容的短信。

陈岚系新浪微博认证加V的注册用户,基本信息及微博认证的个人身份信息为“作家陈岚”。2018年4月至6月期间,陈岚陆续发布涉及王凤雅家属的言论,包括“骗捐”“虐待”“没有得到任何治疗”“实名报警”等内容。2018年5月初,王凤雅去世。原告王太友以捐款形式交付当地慈善会未使用捐款1000余元。

陈岚辩称,自己并无贬损原告杨美芹的主观恶意,在微博上发表的言论均有信息来源,对于女童疑似死亡的信息也有其来源,确认后已删除并公开道歉。杨美芹的相关个人信息也是其自行公布的,不属于个人隐私,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部分采纳陈岚的观点。判决书指出,陈岚对杨美芹网络求助事件予以关注并发表意见及评论,系其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利,并无不妥。而杨美芹在向公众求助后,便有义务披露善款去向等信息。本案中,杨美芹未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公众通过破碎信息推导出错误结论,即使因此名誉受损,也应适度容忍。

网络大V应承担较高注意义务

法院同时指出,基于陈岚在网络空间的特殊身份和较大影响,她应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陈岚在发布部分事实性内容时,有一定的来源和依据,但在博文中,有“女儿得病,骗捐不治疗”等多句概括性事实和定性评价带有强烈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从她获知的信息来看,不能得出以上结论。上述言论超出合理限度,产生了名誉侵权的事实。

“在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构成中,确实有几种情况可以免责。”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教授金可可说,首先是真实性抗辩,行为人所传播的信息内容只要属实,纵然使民事主体名誉受到贬低,也不必承担侵权责任。其次,舆论监督者,特别是媒体和记者,也无法绝对保障其传播内容完全符合真实情况,所以法律也不要求其保证所发布的信息绝对真实。但媒体和记者在发布相关信息前,仍应就消息来源及其真实性进行查证,在无法确保消息来源真实性的前提下,应谨慎发表言论。如果尽到了合理查证义务,即使所述失实,也不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如未尽到相应查证义务而发布相关失实信息,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本案的被告是一名网络大V,不是媒体。考虑到她的社会影响力,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宜把她视作一个普通人。我认为,法院判决她承担较普通人更多的查证义务比较合理。”金可可说。

在上海师范大学哲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韩思阳看来,本案暴露出我国慈善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更应引起重视。“和个人慈善行为相比,组织化慈善具有规范、专业、高效、便于监管等特点,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方向。这点在2016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慈善法中有所体现。”遗憾的是,目前国内此类慈善行为,远不能满足随时可能出现的需求。此时,在捐助人与受助人之间提供信息分享服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就有了生存空间。但因缺乏有效监管,不少网友都曾表示自己的爱心“受到欺骗”。

本报记者 王闲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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