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国内> 时政 > 正文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2019-03-19 06:57:16 王茜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李雅兰 李雅兰  

护航刑事案件受援人——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题:护航刑事案件受援人——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解读《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

新华社记者 王茜

近日,司法部发布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行业标准——《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规范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适用范围是什么?律师在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应注意哪些要求?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释。

记者:规范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立足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服务的满意度,对法律援助案件各环节严格规范,努力为受援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法律援助服务。但从整体上看,法律援助服务的标准化建设尚在起步阶段,仅浙江、上海、山东编制了法律援助服务的地方标准,缺乏适用全国的行业性服务标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机制亟待完善。为此,司法部开展广泛调研,出台了这个行业标准。

记者:规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规范适用于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服务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记者: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应注意哪些要求?

答:一是充分会见。承办律师应及时会见受援人,且确保每个诉讼阶段至少会见受援人一次。二是有效辩护。承办律师应当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三是及时报告。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遇有可能导致终止法律援助的情形时,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承办律师遇到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时,应向律师事务所报告,提请集体讨论研究辩护意见,并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承办情况。四是遵规守纪。承办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钱物或者利用承办案件的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接受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监督。

记者:规范对律师承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提出服务标准,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关注哪些规定?

答:一是全面了解情况。应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耐心听取其陈述或者辩解,通过调查,全面了解其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为辩护提供依据。二是落实普法责任。对于检察机关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家属解释清楚该项决定的法律意义,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法律义务及其责任。三是保障基本人权。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于语言表达方式明显不适合本案未成年被告人智力发育程度或心理状态,或者存在诱供、训斥、讽刺或者威胁等情形的,承办律师应及时提请审判长予以制止。四是保护个人隐私。承办律师发现相关办案人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违法披露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公开或者传播案卷材料,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要求纠正。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更多>>新闻图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