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为方便起见,常常使用固定格式的劳动合同。在获取劳动者的签字后,很多公司往往不会再留意合同是否加盖了公章等细节。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未加盖公章而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李某以合同未加盖公章、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济南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合同关系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非形式上的盖章,不能单凭合同未加盖公章就断定合同无效,否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 2017年10月,李某应聘到一家书业公司,从事某学科编辑工作。入职当天,李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工作协议书和入职信息登记表。协议书约定了李某的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并约定试用合格后与李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1个月的试用期满后,李某经公司考试合格,顺利转正。公司当天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固定格式的《劳动合同书》,合同一式三份,但公司并未在该劳动合同的甲方处盖章。不到1个月,李某感觉工作不顺心,便从公司办理了辞职和交接手续。 2018年2月,李某翻看当初与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同书时发现,两份协议的落款处上只有本人签字而无公司盖章,认为两份协议均是无效的,公司应当向自己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遂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向一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对此,公司称,单位已经与李某签订了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并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不应向李某支付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工作不到3个月的时间便从公司离职,公司并未违反“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签劳动合同),遂依法驳回了李某的法律诉求。 李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认为,李某以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未加盖公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进而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对于所签订的试用期工作协议书、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均无异议。此外,双方当事人还填写了员工入职信息登记表、应聘人员履历表及《员工转正/晋级审批表》,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且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书面劳动合同内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综上,李某主张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工作协议书及书面劳动合同无效,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济南中院遂依据法律规定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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