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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一税收管理员挪用公款6795万元被判刑

2018-08-14 10:06:53 张莉莉 赵莉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42岁的陈某原本拥有令人羡慕的生活:工作稳定,家庭美满,孩子乖巧懂事。然而,就因为一时贪念,身为江苏省扬中市地税分局的一名税收管理员,陈某竟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6795万元。近日,经扬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

帮“干亲家”渡难关

2008年前后,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扬中办企业的王某夫妇,此后两家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2012年,陈家和王家干脆结成了“干亲家”,两家的走动就更加频繁。

2013年底的一天,王某打电话给陈某,称自己的企业面临资金紧张的困境,需要凑700万元周转一下,而且只用几天就归还,请陈某帮帮忙。“干亲家”一向对自己的孩子很好,经常给孩子买东西,他们现在有了困难,陈某无法拒绝。然而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去哪里弄来这700万元?

思来想去,陈某把眼光盯在了纳税单位缴纳的税款上。因为王某承诺说只用几天就归还,陈某决定神不知鬼不觉地操作一番。陈某找到当地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该公司预交一笔700万元的税款。很快,该公司就办了一张金额为700万元的税款本票交给陈某。拿到本票后,陈某将本票背书好交给王某,千叮咛万嘱咐要求王某一解决完问题马上归还。

大约一周之后,王某如约归还给陈某2张本票,金额分别是400万元和300万元。归还本票时,王某提出要支付利息,陈某说钱是向很好的朋友借的,不用付利息。王某便没再坚持。

第一次成功“合作”让陈某和王某建立起更深的默契。按照规定,只要纳税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交足税款,就算月度内延迟申报纳税,也不算是偷税、漏税或者迟缴税款。因此,只要不被发现,陈某很乐意给“干亲家”做个顺水人情。就这样,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7月,陈某利用税收管理员的职务便利,先后6次将单位公款挪用给王某夫妇的公司从事营利活动,累计金额达2600万余元。

面对诱惑胆子越来越大

挪用税款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点,陈某心知肚明。后来,促使她一再铤而走险的,已不仅仅是为“干亲家”做人情。2014年4月,在陈某帮其解决了420万元周转资金后,王某在归还票据的同时还递给陈某1.6万元,告诉陈某这次的资金是借给朋友用,这利息也是朋友给的。陈某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

这次收下利息后,陈某每一次挪用公款就不再是单纯帮忙了。王某每次“还钱”,都会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给陈某支付利息。除了几笔不收费的“友情赞助”外,王某先后支付给陈某利息共计5.9万元。

帮助王某的过程中,陈某尝到了甜头,胆子也越来越大了。除帮助王某外,陈某另外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就纯属为了非法获利。

做家电生意的老板钱某就是陈某的另一位“金主”。2013年,陈某在征缴企业税款的工作中认识了他。后来一次闲谈时,钱某试探性地提出想让陈某帮忙找点闲置资金供他周转一下,他按月息1分左右支付利息。陈某听后,答应替他问问。

面对金钱的诱惑,陈某又动起了税款的歪脑筋。2013年9月,陈某将260万元公款以银行本票的方式借给钱某使用。几天后,钱某以银行本票的方式归还借款,并支付了3万余元利息。因钱某做事诚信,有借有还,后来,只要有资金需要,陈某就会给钱某提供帮助。就这样,截至2015年11月,陈某先后9次挪用公款共计2478万余元借给钱某的公司从事营利活动,其本人从中非法获利15.8万余元。

检察官当庭剖析发案原因

经查,2012年6月至2015年11月,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在负责房地产企业税收管理过程中,将纳税单位以银行本票形式缴纳的税款不入账,而后采用将税款本票背书转让的手段,先后19次挪用单位公款,合计人民币6795万余元,供他人用于企业经营活动,非法获利合计24万余元。

从陈某的工作履历看,早在1995年她就进入税务系统工作,一直以来,她在年度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档次。为何却在生活越来越好、工作越来越顺利的时候,她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庭审时,扬中市检察院公诉人当庭剖析了陈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首先,陈某法治观念淡薄,缺乏自律意识,在利益面前经不住诱惑。正如陈某在悔过书中所说:“第一次挪用税款借给别人,我心有余悸,也有罪恶感,但是所有的忐忑在面对利益的一刹那就消失了,利息收益带来的喜悦让我忘记了一切。”其次,自认为天衣无缝,抱有侥幸心理,却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你伸手,就一定有迹可循。第三,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也是诱发陈某犯罪的因素之一。礼尚往来、相互帮助本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一些人却在现实中将其变了味,走后门要行贿,办正事也要送礼。陈某在挪用公款之初,是觉得“干亲家”有困难,自己如不施以援手,面子上过不去。事后陈某认为,此举一来解决了朋友的燃眉之急,二来得到了金钱上的收益,可谓“两全其美”。于是后来借款人给予利息作为回报,也就变得理所当然。

公诉人在分析陈某犯罪原因的同时,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严肃的法治教育。公诉人强调,作为一名税务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学习,不断提高自律意识,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同时,税务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税务主要工作环节和重要岗位的管理,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在工作中扎实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纪教育,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最后,公诉人提出,陈某有自首情节,且被其挪用的公款均已在案发前归还单位,案发后其已退清全部非法所得,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建议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综合检察机关的建议,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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