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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419万余元公款炒股 江苏一财政干部被判刑

2018-08-07 09:32:17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燕在担任江阴市顾山镇财政所副所长、财政和资产管理局财政和资产管理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江阴市顾山镇财政资金拨付、发放工资、补贴等职务便利,自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挪用公款19笔共计人民币419万余元……”日前,在江苏省江阴市法院刑事审判庭,检察官铿锵有力地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燕的犯罪。该案是江阴市监察委留置“第一案”。

偶然发现的“赚钱捷径”

刘燕今年54岁,自2008年2月起,她一直在江阴市顾山镇负责单位财务方面的工作。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发现了镇里拨付资金流程中有一段处于真空监管的审批环节,这一环节存在一种“时间差”。

“何不利用自己负责镇财政资金拨付、发放等工作的便利,通过‘打时间差’,将本应及时入账的公款拿去购买承兑汇票,再将承兑汇票填入单位账目之中,从中赚点汇票贴息?”刘燕第一次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而这种行为,在当时的刘燕看来,仅仅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违规操作,并不是什么违法犯罪行为。个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加上单位财务制度的漏洞、金钱利益的诱惑,三者合力在刘燕拒腐防变的思想高墙上剥开了一条裂痕。

在发现这条“财路”之初,刘燕还是有所顾忌的,内心也充满了害怕与担忧。在2014年、2015年仅各挪用了一次公款。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刘燕发现,自己挪用公款非常方便,又没被人发现。

此后,刘燕又发现了除购买承兑汇票赚取贴息之外的其他发财路子:刘燕自己炒股,时常需要资金周转,对外借款不易,因此她就将自己或朋友名下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再投入股市,待到还款日前夕再用公款还贷,还款成功后再进行套现,用套现的钱还入单位账户。就这样,刘燕又开发了一条“挪用公款专线”。

乐此不疲的疯狂操作

为顺利实施上述操作,刘燕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反复地“拆东墙补西墙”,乐此不疲。有时,她将公款用于归还炒股套现的贷款,有时则直接将公款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来赚利息。用刘燕自己的话说,一开始,她认为公款闲着也是闲着,不如让自己“借鸡生几个蛋”,赚点小钱花。后来,只要手头上有公款可以使用,她就会疯狂酝酿如何做到“天衣无缝”,将雪球越滚越大。

在利益面前,刘燕的贪欲不断膨胀,同时她又不断地自我安慰,一次次用侥幸的想法麻痹自己,让自己越陷越深——2016年挪用公款5次,2017年挪用公款11次……

从2014年的第一次,到2018年1月被抓获时的最后一次,刘燕利用多张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先后19次将单位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419万余元。其中,50万元公款被挪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369万余元公款被挪用后进行了营利活动,获利2.3万余元。

没过多久,让刘燕最担心的事情还是发生了。办案人员走进她的办公室,刘燕才猛然意识到自己所作所为的严重性。

法庭教育下的悔不当初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刘燕最终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她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开庭当日,受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江阴市监察委干部、各级公务员200余人观摩了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刘燕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人也在量刑建议中提出,刘燕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公诉人的指控和量刑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

刘燕在庭审中面对法庭和坐在旁听席上的同事朋友,悔恨的泪水一直不停地流。

“被告人刘燕从一开始‘偶尔为之’借鸡生蛋来赚点小钱,到后来的‘习以为常’;从赚取承兑汇票贴息到挪用填补炒股亏空。欲望在膨胀,挪用的金额也在增多。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何时候都不能心存侥幸,给自己找借口,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一旦欲望的闸门被打开,就如洪水猛兽般遏制不住,给自己、家庭、社会带来难以磨灭的危害。正如刘燕在悔过书中所言,曾经的自己是家人的骄傲,而如今却给他们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和影响。”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的同时进行了法庭教育。

2018年5月10日,被告人刘燕因犯挪用公款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在案赃款2.3万元,予以罚没,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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