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支广场舞,有几部法律在“呵护”?——代表委员畅谈公共文化服务立法
2018-03-16 07:57:25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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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立法“加码” “广场舞大妈”受益 进入新时代,随着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那些保障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文化立法工作加速推进,这让“广场舞大妈”的获得感倍增。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我国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有1042件,占全部法律法规总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占全部法律的1.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加强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围绕中央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着力补齐文化领域法治的“短板”。2016年,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立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获通过,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北管村党总支书记沈彪说,这部法律构筑起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对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资金使用监督等建立起更完备的制度体系。 这部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沈彪所在的北管村,就有一名来自云南红河的小伙子曹继学,会跳哈尼族舞蹈,已成为群众文化团体骨干,参与组织广场舞活动。得益于法制保障和促进,嘉定当地目前与广场舞相关的群文团体已有近300个。 “立法更完善,跳广场舞的老百姓就能得到更多实惠。”沈彪说。 遵纪守法是开展公共文化活动的基本要求 “从增加场地供给,到完善法律制度供给,都是注重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具体举措,最终都要靠责任主体执行落实,广场舞只是一个案例,提升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任重道远。”全国政协委员、上影集团编剧王丽萍说。 全国政协委员张显、高满堂等认为,公民在享受公共文化领域不断加强的法制保障的同时,其应尽的义务是对等的,无论是跳广场舞,还是参加其他活动,要遵纪守法,维护公序良俗,这是开展各类公共文化活动的基本要求。(采写记者:许晓青、徐海涛、袁汝婷、朱涵、水金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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