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反腐败斗争在法治轨道行稳致远——透视监察法草案六大焦点
2018-03-14 07:46:03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林雯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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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4 监察委如何开展监督:可采取谈话、讯问等措施,用留置取代“两规” 草案提出,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草案说明指出,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 其中,取代“两规”的留置备受关注。草案提出,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草案还提出,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表示,用留置取代“两规”符合法治精神和法治要求,是运用法治思维反腐的具体举措。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马一德表示,监察法草案赋予监察委一系列调查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的法治难题,把反腐败纳入法治轨道。 ——焦点5 监察委如何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追逃、追赃、防逃三管齐下 草案提出,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草案提出,国家监察委员会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对于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逃匿到国(境)外,掌握证据比较确凿的,通过开展境外追逃合作,追捕归案;提请赃款赃物所在国查询、冻结、扣押、没收、追缴、返还涉案资产;查询、监控涉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进出国(境)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在调查案件过程中设置防逃程序。 中央追逃办数据显示,2017年,共追回外逃人员1300名,追赃金额9.8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杨秀珠、李华波、王国强、黄玉荣等“百名红通人员”归案已过半。 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行说,监察法草案将反腐败国际合作独立成章,从追逃、追赃、防逃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彰显了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决心。通过监察委员会的统筹,将提高海外追逃追赃的有效性,坚决不让海外成为腐败分子的“避罪天堂”。 ——焦点6 谁来监督监察委:接受人大监督,强化自我监督,明确制约机制 草案提出,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草案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应该根据监察法出台一系列具体工作机制和细则。各级人大还应对本级监察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不断完善监督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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