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明确,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在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结束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布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发生重大资产变动或者开展重大投资活动的,以及与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发生重大交易或者资金往来的,应当在发生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稿指出,慈善组织不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开的事项不真实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该慈善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 征求意见稿指出,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的,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征求意见稿指出,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慈善组织在信息公开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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