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工业集聚区该如何进行认定和处理?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水十条》规定的各项硬任务都必须不折不扣的落实,考核认定工作也同样如此,不打折扣,谁打折扣甚至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就要严肃追责。我们每月都对工业集聚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调度,12月后将按周调度,各地一定要积极配合。 该负责人指出,下一步,我们将调度建立每个省级以上工业集聚区的水污染防治档案。对于档案不完整等不符合要求的,我们将重点抽查核实,档案齐备符合要求的,原则上认可地方上报结果,同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举报。认定及后续处理的要点,在之前培训、督导以及与各地日常沟通交流中都作了介绍,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2017年底前,全国所有省级及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都必须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的管网,都应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可以在园区内建设污水处理厂,也可以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 二是关于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问题。允许工业园区依托附近城镇污水处理厂,但前提是能够处理、不留隐患。绝不允许无法处理的污染物“穿厂而过”,也绝不能给城镇污水处理厂造成冲击。目前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地方要立即仔细排查,存在问题的要立即整改,整改到位才算完成硬任务,否则不算。切不可为了“过关”,给今后埋下隐患。 三是关于一些地方反映园区内就没有企业,或者没有涉水企业、企业“零排放”,是否就不用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问题。对于这类问题,应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督导过程中我们确实碰到过园区内没有一家企业的情况,而且园区处于生态敏感脆弱的山区。我们建议当地重新审视这类园区存在的必要性,采取优化调整措施,该摘牌的果断摘牌;对于所谓的园区没有涉水企业的情况,要认真排查,特别是对“零排放”问题必须“较真”,坚决查处打着“零排放”幌子行偷排漏排之实的企业违法行为。不管什么理由,没有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都属未完成任务,在设施建成之前,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同时,处理设施建设也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可以采取分阶段、模块化建设的思路,避免闲置浪费。 四是关于处理。《水十条》的处理规定是明确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十条》各项任务落实的责任主体,应主动采取措施,对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工业集聚区首先进行限批,暂停审批和核准有关建设项目;对于其中存在突出问题,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按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将有关处理情况向我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对于地方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处理的,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限批,并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撤销其园区资格。 该负责人还指出,完成《水十条》2017年的硬任务,只是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的底线要求。这些底线要求的达到绝不意味着工作到此为止。这只是开端,今后更重要的是确保建成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管网能够正常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原则上,园内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纳尽纳,杜绝偷排、漏排等情况发生。 该负责人强调,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强化对各地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同时f,推动并逐步形成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一园一档”,并实现信息化,动态更新数据。指导支持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切实发挥好主体责任,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园区水污染治理策略。在“一园一档”基础上,形成“一园一策”,让园区污水处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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