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检两院组织法迎来大修 用法律制度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司法责任制被分别写入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总则部分。根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修订草案明确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检察院,打破了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等现象,是对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成果的总结和归纳。 此次修法,拟将“两个任何”法律化,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权拒绝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活动。从法律上明确,任何人不能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从事违反法定职责的事情,任何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不得干预法官、检察官依法办案。 8月28日,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7月颁布,1980年1月施行。人民法院组织法共3章40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共3章28条。此次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扩展到6章66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扩展到6章60条,修改完善的量较大,既包括对原条文的修改,也包括此次新增加的内容。 “现行两院组织法已颁布实施30多年,不少内容陈旧僵化,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改革的需要,也无法体现党中央的一些重大决策部署。因此,这次修改是适应时代变化的,十分必要。”对于此次大修,曾担任国家法官学院教学部主任、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现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教授毕玉谦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两院组织法的修改,属于司法管理体制顶层设计上的改革,是一种良性的塑造。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属于稳健性的修法,符合司法规律,体现时代精神,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司法责任制原则写入总则 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部分,为两院工作确立了多项基本原则,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责任制等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规定,主要是根据审判工作、检察工作的要求以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作出的,基本上都有法律依据。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法,司法责任制被分别写入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总则部分。根据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伟东认为,司法责任制这一内容作为基本原则在总则中出现,是对这五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肯定,是一个重大的进步。 “这一规定可以说浓缩了我国五年司法体制改革的两个基本点。”杨伟东分析指出,一是让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这是改革花了很多功夫去做的内容,包括内外职权的匹配、员额制、人财物省级统管等,这些内容都是围绕实现司法独立进行的。”二是司法责任制,“也就是说,给了法院、检察院权限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在杨伟东看来,此次把司法责任制规定在总则的基本原则中,其地位是不一样的。但他认为,这个规定够不够,还值得讨论。 “这一基本原则是需要一系列制度加以保障的,包括如何追责等,这些都需要在两院组织法中体现。但两院组织法中没有责任方面的规定。因此,如何落实司法责任制原则,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两院组织法中能有细化的规定更好,如果没有,可以运用其他责任追究机制来保障这个原则落实到位。”杨伟东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也认为,两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司法责任制的规定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司法责任制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但目前修订草案的规定多是原则性规定,对于两高关于司法责任制的相关文件吸收不够,司法责任的追究应当明确以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追责范围,追责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司改中已经建立并开始运行的惩戒委员会的第三方监督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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