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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恋“非婚同居”易起纠纷 律师:正式结婚最妥当

2017-06-19 17:06:14  来源:北京晚报  责任编辑:陈曦   我来说两句

早年丧偶的黄姨独居多年,65岁的她日子过得一直充实自在,孩子成家立业后,黄姨尽享退休生活。在老年舞蹈班上认识老马之前,黄姨对“黄昏恋”并没有憧憬。但当性格开朗、谈吐儒雅的老马向黄姨表达爱意时,黄姨说,自己的心脏怦怦跳了两下。虽然对老马很有好感,但来自孩子的压力,让黄姨决定只是暂时与老马“搭伙过日子”,没有领取结婚证。

这是一段“黄昏恋”的美好开始,结局却是一场意料之外的官司。

让黄姨意外的是,在“非婚同居”一年多之后,老马才坦白自己实际上有配偶。尽管老马希望与原配离婚,挽回黄姨,但黄姨知道,这段“黄昏恋”已经走到尽头。“律视在线”杨晓波律师告诉北京晚报记者,今年早些时候,老马与原配的离婚官司最终以老马回到原配身边而结束。“现在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独居老人越来越多。当独居老人的‘黄昏恋’接近同居这一步时,一定要慎重。首先,要避免‘非法同居’;其次,如果采用‘非婚同居’的方式在一起生活,一定要事先针对财产、继承等细节,拟定好法律协议。如果双方子女无异议,最妥当的方式,还是正式结婚。”

案例:迫于压力“搭伙过日子”未领证

今年3月,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提出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高龄老年人将增加到2900万人左右,独居和空巢老年人将增加到1.18亿人左右。

1.18亿独居和空巢老人除了有保障、服务、健康等诉求,还需要精神慰藉。对于因各种原因而独居的老年人来说,能有一个志同道合的晚年伴侣,可以极大增加幸福感。不过,很多拥有“黄昏恋”的老人,更多的是选择“搭伙过日子”而非结婚。

济南市老龄办近几年都会组织老年人鹊桥相亲会,去年参与的500多名老人中,有约100人找到心仪的另一半,但据济南媒体报道,其中真正领证的不足四成。

为什么不领证?黄姨说,主要是孩子的反对。

退休后,无论是参加老年书法班、还是参加舞蹈班,或者是跟团出国旅游,孩子都非常支持,但唯独找老伴儿这件事,孩子比较敏感。当志同道合的老马来到眼前时,黄姨没有着急领证,而是选择暂时生活在一起。没想到,老马竟然隐瞒了自己的婚姻情况,这让黄姨很受伤。

代理老马离婚官司的杨晓波律师在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了老马的情况。老马对早年的包办婚姻有些不满,希望在晚年找到有共同语言的伴侣。在与黄姨同居后,老马打算与原配离婚,并且准备将名下房产转赠给黄姨,此举因遭家人一致反对而作罢。随后,老马决定起诉离婚,甚至提出可以“净身出户”。

“走到起诉离婚这一步,其实老马、老马妻子、黄姨,三方都会受到伤害。”杨晓波律师表示,老马起诉离婚,意味着与原配公开破裂,还面临子女指责;老马妻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遭遇婚姻变故的风险;黄姨则莫名奇妙成为“小三”。

离婚官司经过一审和6个月后的二审,近日最终判决维持老马的婚姻关系,而黄姨又恢复了独居生活。一段黄昏恋,最终惨淡收场。杨律师认为,不幸中的万幸是,离婚官司以及同居关系解除没有再牵扯到财产问题。

律师:最妥当的方式是正式结婚

在同居期间,老马隐瞒了自己的婚姻,他与黄姨实际上构成了非法同居。

杨晓波表示:“独居老年人在选择‘黄昏恋’对象时,首先要确定对方的婚姻状况,避免出现非法同居的情况。”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这种行为已违反《婚姻法》。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应依法受到《刑法》的处罚。

在现实中,完全单身的两位老人如果选择“非婚同居”,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杨晓波表示:“‘非婚同居’的老人,多数是因为来自子女的压力,没有走到婚姻这一步。子女们出于财产、赡养等问题反对老人再婚,但实际上,如果没有婚姻关系,老年人的‘非婚同居’会遭遇更多法律问题。”“非婚同居”期间的收入、出资、继承等细节,因为没有《婚姻法》保护,很容易造成纠纷。

杨晓波建议,老人共同居住生活前,应该首先对财产作一个明确的约定,“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利益,真实意思表示的约定,是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大于法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契约执行”。

具体的约定内容如:1,同居期间谁取得的归谁所有;2,因个人人身关系取得的,比如各自继承、赠与、保险、转业费等与人身密切相关的归各自所有;3,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比如房子、车、家具家电等,可以选择登记是谁的名字归谁所有,最好明确约定共有,这样一旦出现财产分割时,获得财产一方给另一方平均同等价值的经济补偿;4,明确财产清单,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原则上推定为共有财产,均分;5,鉴于老人非婚同居的特殊性,可特别约定,承担较多家事劳动,对老伴日常照顾比较多的,生病期间、身体不适期间在照顾和护理等方面付出较多的,对双方家庭付出较多的可以在财产分割时多分,给予关照;6,从感情、人道、法律原则,照顾困难方上,如果一旦解除同居关系,可给予困难方一定的补偿或帮助请求便利。

而在继承问题上,杨晓波建议生前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协议中约定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赠与财产,来实现双方之间的财产转移、获取。

“也就是说,在‘非婚同居’开始前,双方老人及子女,最好坐下来一起拟定相关协议,保护合法权益。但这一切,其实比领结婚证复杂得多。”

法官:同居关系很可能造成纠纷

怀柔区人民法院张杰法官在接受北京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非婚同居”过程中,无论是买房、建房、购车等都需要考虑清楚,否则解除同居关系时,很可能造成纠纷。

在城区,“非婚同居”期间购置的房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需要分割。而在农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分割起来更为麻烦。“独居老人与丧偶、离异老人同居,在宅基地上翻新、新建房屋,会涉及到离异方之前配偶的宅基地使用权,或者丧偶方子女的宅基地继承权。”张杰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出资建房一定要慎重,即便有约定,也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非婚同居”期间购车也需谨慎。“北京有小客车指标调控规定,如果有婚姻关系,离婚时可以根据实际出资情况,合法分割车辆。但如果同居期间利用指标购车,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车辆会判给车辆登记方,出资方只能得到折价补偿。”

本报记者 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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