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召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乌市中院发布的数据显示,乌市两级法院近三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达12011件,由于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再加上当事人风险意识淡薄、投机暴富思想驱使等原因,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大幅增加。 民间借贷风险激增 涉案金额成倍增长 据乌市中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新闻发言人陈琛介绍,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金融政策的变化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及基础建设的蓬勃发展,实际生产生活中催生了大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大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也直接导致人民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的大幅上升。由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主体呈现出广泛性、多元化等特点,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激增,隐患愈加突出,负面影响着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陈琛说,近期网络热议的山东聊城于欢案件,从此案的一审判决书来看,案件事实部分就涉及了民间借贷问题,数额巨大,当事人双方口头约定10%月息,最终债务人未按期还款导致债权人上门追款,从而发生惨痛事件,此案件背后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民间借贷。 陈琛介绍说,梳理近三年乌市两级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看出,2014年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085件,2015年收案3851件,2016年收案6075件,案件增长率达到了300%,成为仅次于家事纠纷的民事诉讼类型,涉案金额呈现出成倍增长的态势。 乌市中院民一庭庭长程慧玲介绍,乌市民间借贷案件类型已呈现多元化,主体上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有自然人与企业之间,也有企业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从表现形式来看,主要为普通型、复合型和特殊型三种类型,普通型即借款标的较小、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借款用途、借款目的明确的民间借贷关系;复合型即借款金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对借款用途含糊其词、不明确,或者就是采用比较普遍的、通用的叙述,通常在借条上出现的字眼是“因生意资金不足或生意急需”这样的文字,这种民间借贷案件通常是要么对利息没有约定,要么对利息约定高于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特殊型即借款事实非常清楚明确,并且借款金额特别巨大,借款凭条上对利率、还款期限等没有什么约定,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主张不假思索予以接受。 借贷主体范围扩张 高息现象普遍存在 陈琛分析说,从乌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来看,民间借贷主体范围正在呈不断扩张趋势,传统的民间借贷是以地缘、血缘为纽带,以信任为基础的民间融资形式,这种借贷关系多发生于关系较为密切的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在审判实践中占一半之多。但近年来民间借贷主体范围呈扩大趋势,发展到跨地区,甚至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彼此并不熟悉,主要通过中间人介绍发生借贷关系,借贷关系由熟人之间转向陌生人之间,借贷主体的借贷营利性增强。 同时,民间借贷还呈现出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的特点。由于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特别是房地产经济的下滑,许多房地产公司为了缓解资金周转困难,借力于民间资本,通过亲朋甚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然而,一旦资金回笼过慢甚至断链,就会造成还款不及时或无力还款等问题而引发矛盾纠纷。另外,一些企业和个人还专门从事“以钱炒钱、赚取利差”的资金生意,借贷资金呈现出典型的资本化、商业化特征。 程慧玲说,目前民间借贷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日益隐蔽化。由于融资困难,民间借贷市场的利率不断走高,一些民间融资活跃的经济领域内,月利率普遍在2分、3分以上,有的甚至达5分以上,即年利率回报超过60%,各基层法院普遍反映高息借贷问题十分突出。为了规避法律,出借人往往采取预先扣息、订立阴阳合同等做法,对法院认定事实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一些职业放贷方采用制式合同,在条款中约定了利息、并另行约定手续费、违约金等,远远超出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 程慧玲还介绍说,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交织,在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下,一部分放贷人会因追求更高的资金利润而失去理性,开始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在此类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在一起,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处理都比单纯的民间借贷案件复杂得多,给法院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缺乏监管乱象丛生 债务清偿风险加剧 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的原因,陈琛认为,首先,宏观经济形势造成了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受内部、外部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出现了债务危机和经营困难,由此呈现出乌市全市民间借贷纠纷数量逐年成倍上升趋势。而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更加剧了债务清偿风险。由于银根紧缩,融资困难,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息现象。高利率导致了大量信用风险的产生,一旦企业盈利不佳或难以承受过高的利息负担,借贷双方就容易产生纠纷,加之出借人往往采取多种手法隐瞒高息事实,进一步加剧了纠纷产生的可能。 陈琛说,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乱象丛生,民间借贷是私人资本市场上自发的资金融通行为,即我们所谓的体制外金融。由于长期游离在监管边缘,民间融资市场因缺乏必要的约束和管理而呈现出无序乱象,如借贷形式不规范、担保不完备、借款用于非正常用途、高息借贷,甚至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等,都为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程慧玲认为,当事人风险意识淡薄,投机暴富思想驱使,也导致了民间借贷案件多发。债权人在高息诱惑下,期望得到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高利润回报,往往忽视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和借贷后所面临的风险。银行借款手续的复杂也激发了民间融资的兴趣,在公民或者小微企业急需贷款时办理民间借贷手续简单、方便、快捷,也无须办理担保等,由此吸引了众多借款人。当然,社会诚信的缺失也是民间借贷案件大幅增加的原因之一。诚信缺失的现象在诉讼中非常普遍,虚假诉讼蔓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原、被告为了各自的利益隐瞒编造案件事实甚至伪造证据的情况时有发生。 完善行业防控机制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程慧玲介绍,乌市中院建立了两级法院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情况,重点分析二审发回重审、改判的原因从而统一裁判标准,案件审理中注意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借贷双方是否相识、彼此亲密程度以及出借款项来源、借款目的、用途等情况,排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使法官对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作出准确的判断。通过统一裁判标准,加强对借贷关系真实性审查的力度。乌市两级法院还注重人才的培养、锻炼与延续,打造专业的审判队伍,提高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整体质效和水平。 程慧玲建议,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积极发挥司法宣传的职能作用,通过组织庭审观摩、法治讲座、社区普法宣传、巡回审判等多种方式加强有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让老百姓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武器加强借贷风险的防范,提高对市场行为的风险责任意识,规避高风险投资行为,从根源上减少不必要的民间借贷案件发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应当加大调解力度,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对于涉及家庭、熟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仍将调解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抓准症结,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同时加大司法建议的力度,重点针对企业提出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完善行业风险防控机制。 陈琛也认为,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是一个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部门共同努力与协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群体性借贷纠纷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信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政府的协调下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做好化解工作,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陈琛表示,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得到完善,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诸多存在争议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民间借贷也逐步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民间借贷将更加阳光化、规范化、法制化。同时,加强公众对民间借贷的风险教育,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也是控制民间借贷问题的关键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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