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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检察长谈司法为民:构建法治生态的“绿水青山”

2017-03-13 07:09:17 赵晔娇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周冬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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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瀚(资料图)。林可摄

中新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 赵晔娇) 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后,列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瀚12日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表示,人民群众的平安要求和对公平正义的呼唤,是检察机关的努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司法为民,着力保障民生”。

近年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从严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两项专项监督,积极关注民生。“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让人民群众能够吃得放心,用得放心,生活得也放心。”在汪瀚看来,检察工作要让人民群众真正有获得感和幸福感。

作为“两山理论”的发源地,浙江“司法为民”的一个亮点就是对生态环境的检察监督。

2017年1月11日,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水利局等部门开展生态修复活动,7名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积极参与,主动向三溪口、海口等地水域投放十万多尾鱼苗进行生态修复。

2016年,青田县共有32人因用非法手段电鱼、在禁渔期电鱼,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中就有鲍某、张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为深入践行绿色司法理念,更好地服务青田绿色发展,当地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在依法严厉打击的同时,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补偿。

据统计,2016年浙江省检察机关共监督立案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嫌疑人236人,批捕407人,起诉2230人,办理此类案件数位居全国第一。

汪瀚还表示,围绕老百姓关心的“舌尖上的安全”、“用药安全”,2016年共监督立案制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248人,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相关案件469件。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司法为民”也充分彰显出浙江特色,那就是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这是该省检察机关的一道“必答题”。

记者了解到,民营企业贡献了浙江省60%的税收、70%的GDP、80%的外贸出口和90%的就业机会。可以说,民营经济是浙江经济的“铁柱钢梁”,更是浙江人民的财富源泉。

2016年以来,以“绿色司法”为引领,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一方面严厉打击各种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犯罪活动,另一方面坚持“轻拿轻放”,全力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2016年3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率先出台《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受到非公企业的普遍欢迎,不少企业家反映这是一颗“定心丸”、“降压剂”。

去年“双11”前夕,杭州市某知名快递公司的两个门店涉嫌因跨区域揽件产生矛盾,双方员工大打出手,10人因寻衅滋事罪被批捕。眼看“双11”一天天临近,老板们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杭州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该案过程中,不仅主动深入企业了解运营情况,还充分考虑用工紧张的实际,依法对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悔罪表现的7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保障了企业的正常运营。

这样的案例,只是浙江省检察机关保障非公企业发展的一个缩影。

“践行绿色司法,还体现在‘两个降低’上,降低轻刑案件起诉率、降低审前羁押率。”汪瀚表示,2017年的绿色司法主要体现在这两点上,这两个指数降下来是符合当前平安浙江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面的。

比如在2017年1月17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分别对立案标准、强制措施适用、机动车认定、道路认定、诉讼证据、刑事处罚、附则等7个方面的内容作出规定。

汪瀚表示,这不仅更加规范了公、检、法三家对醉驾案件的办理,而且充分体现了刑法的审慎和谦抑,可以大大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据此可以有效降低轻微刑事案件的起诉率,法院也可据此提高免予刑事处罚率、缓刑率。

此外,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探索推行外来人员适用强制措施“同城待遇”这一做法,加大对外来涉罪人员取保候审的力度,有效降低了羁押率。今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在全省推广这一做法,对逮捕必要性逐案加强审查。同时,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降低审前羁押率。

“既要重视落实‘两个降低’,又要借鉴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后续保护性司法措施,而不是说不批捕、不起诉后就放任不管了,要着力促进教育、感化、挽救,真正达到社会治理的目的。”汪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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