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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老赖”上榜期限:一般2年 最长或为5年

2017-03-01 12:59:04 汤琪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蔡秀明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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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3月1日电(汤琪)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的一份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老赖”上榜期限: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1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资料图:长春街头大屏幕现“老赖信息”。 张瑶 摄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孟祥表示,此前的《若干规定》中没有规定纳入失信名单的期限,导致一旦被纳入失信名单就等于被判了“无期徒刑”,大量失信被执行人无法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纳入失信名单人数不断增多。

据介绍,截至目前,各级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673.4万例,且人数还在不断增加。

孟祥表示,不规定纳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励失信被执行人纠正失信行为,使公布失信名单制度“以惩促信”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因此,修订后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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