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东海资讯报道 日前,记者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苏法院积极稳妥开展家事审判工作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为目标,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家事审判特有的治愈、恢复、监护职能。 江苏法院通过与各级妇联、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构建了反家暴防治网络。2016年全省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75件,占全国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总数的1/3。 值《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周年之际,江苏省法院与省妇联共同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弘扬孝老爱亲传统美德,彰显法律的公正。 徐州:丈夫因琐事打骂妻子经法院调解心理疏导重归于好 经某(女)与张某(男)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199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家庭和睦。 2015年张某因家庭琐事打骂经某,经某认为张某的家暴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身体健康,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遂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苏省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殴打经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遂依据经某的申请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张某殴打、谩骂、威胁经某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张某与经某夫妻之间的矛盾源于双方之间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案件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性。 承办法官依据该院《少年家事案件心理疏导规则》,邀请专职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心理疏导。通过数次的心理疏导,夫妻双方逐渐意识到导致他们沟通产生误会和矛盾的根源何在,并在心理咨询师的帮助下尝试学会了用全新的沟通交流模式相处。 最终,通过心理咨询师的参与,承办法官的调解,夫妻双方重归于好,经某也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经某撤诉后,承办法官通过案后回访了解到张某未再实施家暴行为,双方恢复到平静的生活。 【案件意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就当事人的诉请直接裁判,而是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邀请了心理咨询师这一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参与进来,以专业力量辅助离婚案件的审理。 从以往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注重感情是否破裂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等问题直接深入到当事人的心理诉求,进一步分析出现婚姻危机的原因,通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情感需求,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 目前,全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改革试点要求已经将心理疏导员全部配备到位,借助心理学专业领域人员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心理疏导和治疗等服务。 2016年12月,省法院与东南大学合作共建了全国首个家事审判心理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心理学介入家事审判的创新机制,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心理诊疗服务。 南通:婚内扶养义务不仅是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法定义务 孟某(女)与何某(男)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即分居生活。孟某因患有精神疾病多次住院治疗,2012年12月,孟某又因左乳癌入院治疗。期间,孟某实际支付医药费26352.18元。 2015年10月,孟某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已发生的医疗费,并按月支付扶养费。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孟某因患重疾致贫,且无法工作丧失生活来源,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被扶养人范围和条件。 何某作为孟某的丈夫在具备扶养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承担扶养义务。遂判决何某给付孟某医疗费23000元,并每月给付孟某扶养费1500元。 【案件意义】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患难与共。近年来,因夫妻一方患病导致夫妻感情淡化,因意外事故导致婚姻难以维系,一方离家不离婚以及一方坚决离婚、不尽扶养义务的纠纷层出不穷,婚内扶养案件也愈来愈多。 婚内扶养义务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 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 本案中,作为妻子的孟某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作为丈夫的何某却撒手不管,法院鉴于孟某确实需要扶养,而何某又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判令何某承担医疗费并支付扶养费,充分保护了需要扶养一方的权利,也给那些不尽夫妻扶养义务的人一定的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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