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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所一科员收受购物卡香烟 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7-01-04 16:13:07 黄征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春节和中秋节前夕,税务所一名科员连续3年收受服务对象赠送的购物卡和香烟,长江日报记者昨日从市纪委获悉,这名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7岁的李某1999年入党,2004年至今任江汉区某税务所科员。办案人员介绍,2012年到2014年春节前夕,李某从事税源管理期间,违反廉政纪律相关要求,3次收受其服务对象某公司赠送的购物卡,面值分别为500元、1000元、1000元,共计2500元。2013年和2014年中秋节前夕,他还收受了该公司赠送的价值1600元的香烟。

“身为一名党员和税务机关公务人员,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党风廉洁建设的相关规定。调查期间,他如数折现上交了购物卡,并表示愿意接受组织处理。”办案人员说。

条例

原文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4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者说

党员干部应当用好“廉味”保护伞

在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八项规定”从治理“舌尖上的浪费”“车轮上的铺张”“会所中的歪风”,到紧盯重要节点、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再到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监督、警惕“四风”新变种,极大地改善了政治生态环境。然而,仍有一些党员干部把“八项规定”抛在脑后,搞“小动作”。究其原因,在于把“廉味”保护伞当成了“纸老虎”。

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官”“商”交往要有道,相敬如宾,而不要勾肩搭背、不分彼此,要划出公私分明的界限。诚然,收受2500元购物卡、1600元香烟不算“巨贪”,但其社会影响恶劣,收礼的背后是权力的交换。案例中的违纪者也警醒我们,党员干部应当用好“廉味”保护伞,在“八项规定”面前时刻做到思想不跑偏、行动不走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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