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起源于20世纪末的我国台湾地区,最初是台湾当地的诈骗分子采用刮刮乐、六合彩等形式实施诈骗,之后借助电信网络实施诈骗,进而演化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2003年前后,迫于台湾地区的严打态势,这类诈骗方式通过福建省传入我国大陆地区,并在全国范围内蔓延。 2009年,公安部为了便于各方交流,增进各方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协作,将此类案件定性为电信诈骗案件。从此,“电信诈骗”一词成为我国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中的统一称谓。 目前,在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统称为“电信网络诈骗”,如工信部、银监会、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银监会、公安部制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就均使用了“电信网络诈骗”的表述。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王春晖认为,“电信诈骗”或“电信网络诈骗”的提法都不够准确,容易引起误解。他建议,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定义为“通讯信息诈骗”较为妥当。 王春晖指出,在我国只要一提到“电信”一词,人们马上就会联想到电信运营商及其从事的信息通信业务,如《电信条例》第八条规定,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事实上,“电信诈骗”或“电信网络诈骗”主要指不法分子利用通讯、互联网等技术和工具,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植入木马等手段,诱骗(盗取)被害人资金汇(存)入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准确的定义是:“利用通讯信息技术和手段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王春晖建议,将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统一定义为“通讯信息诈骗”较为妥当。记者 万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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