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到2020年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面脱贫,我国举全社会之力,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行政资源和制度资源,决心打赢这场脱贫攻坚战。目前,反贫困的列车正在隆隆向前,成果已经初现;各级政府为打赢这一仗立下的军令状以及各种落实举措,使得我们有信心会取得胜果。于是,一个问题摆在我们面前:如此大规模社会动员式的反贫困之战,待到打赢之后,大潮退去,如何使村庄具有内生的发展能力,从而保持反贫困的活力? 为此,我们建议在反贫困进程中不失时机地狠抓村庄社会建设,实现扶贫和治理两翼双飞。 扶贫进程提出了村庄社会建设的命题 也许有人会说,中央已经明确提出“注重扶贫先扶智,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的要求,一当贫困人口的自我发展能力真正提高了,如果没有重大变故,那就不会返贫。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是还不够全面:它忽略了反贫困中社会建设的维度。 我们认为,反贫困需要与社会建设同行。这是因为首先,村庄的社会质量是反贫困能力的微观基础。如所周知,反贫困需要有效的国家-社会能力。这包括三个方面:建立反贫困的政治联盟,广泛动员社会资源,以及合理分配、管理资源。不难看到,前二者,即建立反贫困的联盟和广泛动员社会资源都已经做得很好,也为国际社会所称道;而在分配资源、管理资源方面还需要努力。就村庄而言,外部投入的扶贫资源的分配和管理,最终依靠的是村庄内部的结构和机制。因此,村庄的社会质量在这里就成了取得扶贫成效的一个关键因素。 其次,驻村干部终归要走,而相对贫困却会永远存在。我们知道,绝对贫困有望彻底消灭,而相对贫困却难消灭。因此,基于村庄良好社会质量持久、内生的反贫困活力,才是应对不断出现相对贫困现象的根基。村庄的活力首先表现为村庄团结包容、共建共享的精神。有了这种活力,就会及时识别新生贫困,积极采取外寻资源、内挖潜力的应对措施,有效帮助其脱贫。进而言之,扶贫工作以及农村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社会建设,忽视这一点,就会损害扶贫工作。 第三,反贫困中出现的腐败现象凸显了村庄社会建设的紧迫性。中央反贫困资源的大量投入,使得村干部手中掌握的可支配资源比过去更多了。因此,在低保对象的确定、扶贫资金发放等事项上,如监管不力就会出现腐败。2016年6月29日刘家义审计长的《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指出,有1.51亿元扶贫资金被虚报冒领或违规使用;41个基层经办机构和一些村镇干部以虚报冒领、截留克扣或收取“保证金”等方式骗取侵占农村危房改造补助1448.38万元。在这些数字背后,是经济上剥夺了大量贫困户获得脱贫资源的权利,以及政治上滋生的社会不公;进一步看,则是村庄权力制衡机制的缺失,这是包括治理结构在内的村庄社会建设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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