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在重阳节到来之际,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就有关分家协议、遗嘱继承、赡养费等问题进行分析,对可能遇到类似问题的老年人作出提示。 分家析产:全体通过才算数 刘某与王某系夫妻,婚后育有甲、乙、丙、丁四子女。2003年8月,刘某曾起草分家协议,刘某、王某、甲、乙、丙在协议上签字,丁未签字。2013年,甲、乙将刘某王某夫妇、丙和丁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上述分家协议中所涉利益。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共有,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现丁作为利害关系人并未对该协议约定内容予以签字确认,事后亦不予以追认,故该分家单(分家协议)应属无效。 法官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家庭生活中涉及的共有财产分为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两类。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为夫妻二人,在处分时,只需夫妻二人达成合议即可,可通过赠与、对财产作出实际处分的行为、遗嘱等方式进行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权利主体为全体家庭成员,在处分时,必须经子女等全体家庭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实践中,处分家庭共有财产主要以分家协议的方式进行。分家协议并非法定概念,其形式、内容、格式具有多样性。就其形式而言,实践中其名称、格式多种多样,仅从形式上判断其性质较为困难,需参照其内容;就其内容而言,涵盖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一般包括家庭财产分配、遗产继承、老人赡养和子女抚养等事项;就其格式要求而言,其合法有效必须经全体家庭成员参加并签字确认。 分家协议具有重要意义,如果分家协议未违反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定,则产生民事法律效力:家庭财产归属的证明效力、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如果想通过分家协议的方式处理家庭财产,首先必须对财产性质进行界定,其次要所有权利人参加并签字确认。 立遗嘱:形式要求很严格 李某与曹某于2005年4月26日再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婚前育有一女李小甲(已成年)。李某于2013年11月16日死亡。2014年1月,李小甲起诉要求继承李某与曹某婚后共建的房屋4间,并出示了李某生前的遗嘱一份。该遗嘱称“在我过世后,我愿将我与曹某婚后共建的4间房屋全部给我唯一的女儿李小甲。其他人均无权继承上述遗产”。该遗嘱系打印件,结尾处有李某签字。曹某不认可上述遗嘱的真实性,同时出示了票据证明4间房屋为李某与其婚内共建,属夫妻共同财产。李小甲不认可曹某提供的票据,但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审理后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对于李小甲提供的遗嘱,因系打印件,且李小甲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实该遗嘱确系李某打印,故该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遗嘱无效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官说法: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上述条文规定了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三种继承方式,并明确如果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则优先适用。实践中,常见的继承方式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直接依据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依法分割遗产,其依据较为明确,适用较为简单。但遗嘱继承中,遗嘱形式多样,对遗嘱的认定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 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在遗嘱继承中,公证遗嘱的形式较为规范,其认定也较为简单。自书遗嘱在实践中主要集中于对遗嘱本身形式的审查,特别是遗嘱是否为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有无伪造、被篡改的情形。而代书遗嘱,则需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除了形式上的要求,继承法对代书遗嘱见证人的身份还作了特殊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代书遗嘱中,由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见证并不鲜见,从而导致代书遗嘱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 主张赡养费:不能漫天要价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育有张小甲、张小乙、张小丙(均已成年)三个子女。2013年5月9日,张某将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每人每月给付其夫妇俩赡养费1000元。张某诉称,其本人体弱多病,李某自2011年以来患上半身不遂,生活不能自理。夫妇二人每月用于生活及医疗的费用有3000多元,难以负担。张小甲、张小乙、张小丙三人在此期间从未给付过二人赡养费用。三人均辩称自己工作收入微薄,父母有稳定的收入,难以负担每人每月1000元的赡养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结合本案张某李某夫妇的收入支出情况和张小甲、张小乙、张小丙的收入情况,最终确定三人每人每月需给付张某夫妇赡养费500元。 法官说法: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应当自觉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否则父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应当是全方位的,不仅应当体现在物质生活保障上,还应当体现在精神慰藉上。 老年朋友要切实增强维权意识,对于子女借口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应当及时寻求救济,可就近选择到村委会、居委会反映问题,要求主持调解,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同时,老年朋友要理性合法维护权益。如在主张赡养费时,不能因为带有情绪而提出明显过高的费用,这种主张非但得不到法院支持,反而会恶化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或老人明显与多位子女中的一位或两位关系亲近,只要求其他子女支付赡养费,也不利于双方间关系的改善。(王欣 杨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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