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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制度改革:防止刑讯逼供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

2016-10-11 07:33:53 王晓飞 来源:京华时报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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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维护司法公正有何意义?

进一步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强化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职责。意见突出了律师辩护意见的重要性,明确了侦查机关对律师意见“应当依法予以核实”的要求,将为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有效作用创造积极条件。

强化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中质证权。意见对于有效解决当前律师辩护中存在的“发问难”和“质证难”问题,促进庭审实质化具有重要作用。

强化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的辩论权。意见对增强律师辩护的有效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产生积极影响。

强化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保障。意见提出要依法保障辩护人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权利,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工作机制。

强化律师的行为规范。意见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进一步强化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刑事辩护率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及时获得法律帮助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为此,意见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这一规定将对充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及时获得法律帮助发挥重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职能作用

长期以来,刑事诉讼中存在不同鉴定机构在程序、标准上不统一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为此,意见提出要统一司法鉴定程序,落实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这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统一证据裁判规则、防止因鉴定问题导致冤假错案、有效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意见提出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弥补了鉴定人在刑事审判中出庭作证费用有关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的不足,有利于调动鉴定人出庭积极性,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率和审判效率。

□专家分析

为什么诉讼制度要以“审判”为中心?

过分依赖书面材料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发生

呼格案、张氏叔侄案、陈满案……近年来,一批冤假错案陆续被纠正,其背后反映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更发人深思。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指出,我国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格局可被称作‘顺承模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奋飞表示,过去的刑事诉讼程序从侦查经起诉再到

审判环节,始终处于接力传承的状态。如同一叶扁舟顺流而下,作为源头的侦查一旦成型,就将左右后续程序的走向。处于“下游”的起诉、审判通常只能承接侦查结论,很难作出颠覆性改变。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此次出台的意见开宗明义,直指现有刑事诉讼制度的症结。

卞建林认为,这份意见明确要求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

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既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也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方向。

“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理念置于‘以审判为中心’的政策语境中,无疑具备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核精神。”李奋飞说,“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被告人在庭审中辩护权得到最有效保障

“为何诉讼制度要以‘审判’为中心?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所主持的庭审活动具备程序正义的最完整形态,对案件的认识和处理建立于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对证据、法律意见的充分讨论和辩驳之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晓娜说,在庭审中被告人的程序参与权、辩护权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各种证据、主张、观点、意见都得到来自正反两个方面的充分讨论和反驳,在此基础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最科学和公正的。

不少专家都认为,强调“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否认侦查、审査起诉程序的重要性。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收集、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的质量关系到整体的案件质量,进而也决定着判决的质量。诉讼制度的改革,最终就是要让每一起案件的判决都能经得起历史考验。

“应该看到,这份意见从完善庭前会议到规范法庭调查程序,从健全质证规则到保障法庭辩论机制,从强化当庭宣判到严格依法裁判,都是在着重强调庭审实质化。此外,意见将辩护律师的活动空间作了进一步延展,以矫正控辩失衡。”李奋飞说,意

见还对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给予了全方位覆盖,彰显了司法人权保护的内在精神。

卞建林认为,对于诉讼制度改革,意见已经作出了具体部署。包括要求所有定罪的事实证据都要经得起法律检验,严格落实疑罪从无,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上发挥决定性作用等。

“总而言之,就是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将其作为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和切实保障人权相统一。”卞建林说。

改革“倒逼”侦查起诉审判形成更严格标准

专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重在理顺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分工配合制约的关系,实际上也对所有司法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审前活动的办案质量、证据的扎实程度,直接决定了法庭审理的走向和公正程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说,“因此,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缺乏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积极参与,法院就会或因控方证据不足、不符合

有罪的证据标准,冒着可能激化社会矛盾的风险遽然裁判被告人无罪;或迁就控方的证据缺失,冒着错及无辜的风险贸然裁判被告人有罪。”

“意见提出,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要探索建立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制度,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等等。”魏晓娜认为,这必然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侦查、起诉工作形成更严格的标准。

吴宏耀同时表示,意见提出推进案件繁

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这两个方面事实上构成了此次司法改革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只有二者同步推进,才能真正实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改革目标。”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魏晓娜说,“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牵动诉讼理念层面的更新和变革,也会涉及宏观诉讼结构方面的调整,但最终仍会落实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上。”

综合新华社京华时报记者王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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