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解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
2016-10-10 20:42:21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林晨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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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方共同参与 “中外错案研究表明,侦查活动犯下的错误,根本无法通过法庭审理活动来予以弥补;而诸多的刑事错案的根源,恰恰植根于错误的侦查实践或证据偏失。鉴于此,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绝不是法院一己之力所能完成,需要公检法三方的积极参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说。 意见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前活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适应各类案件特点的证据收集指引。 “换句话说,树立庭审意识、确立证据裁判的观念,不是通过法院的事后倒逼机制,而是通过‘符合裁判要求的证据收集指引’主动引导侦查人员、检察人员逐步树立。”吴宏耀解释说。 同时,意见强调法官在定罪科刑方面的唯一性和权威性——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卞建林分析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不是由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审判决定,靠证据说了算。侦查、起诉阶段要向审判阶段看齐,适用统一的法定证明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这意味着,在审前活动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必须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去发现证据、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在法庭审理阶段,随着控辩双方参与程度的不断加强,法庭审理的时间也必然会拉长。 “因此,必须强化刑事诉讼制度的案件分流作用,以便及时调控进入正式庭审的案件数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配置到重大的、需要以开庭审理方式裁判的刑事案件上。”吴宏耀说。而意见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作出了详细规定。 “意见昭示着一种新的希望,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模式的理性转型已然拉开帷幕。”李奋飞说。 法制网北京10月10日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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