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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股权激励税负降10%—20%

2016-09-23 08:39:50 李丽辉 吴秋余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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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所得税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税负降低10%—20%(经济聚焦)

本报记者 李丽辉 吴秋余

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政策调整带来了怎样的税负变化?又会对当前经济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就此采访了两部门有关负责人。

员工取得股权激励时不再缴税

根据《通知》,今年9月1日后发生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对于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按照调整前的税收政策,企业给予员工的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员工应在行权等环节,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累进税率征税。对员工之后转让该股权获得的增值收益,则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税。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此次政策调整,将原来在两个环节征税合并为只在一个环节征税,纳税人在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暂不征税,待今后该股权转让时一次性征税,解决了行权等环节纳税现金流不足问题。同时,在转让环节的一次性征税统一适用20%的税率,比原来税负降低10—20个百分点,有效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此外,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缴税在时间方面的困难,此次政策调整进一步延长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纳税期限,由现行政策规定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这位负责人表示,上述政策进一步加大了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对于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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