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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股权激励税负降10%—20%

2016-09-23 08:39:50 李丽辉 吴秋余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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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可递延纳税

为鼓励企业和个人技术入股,《通知》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纳税人,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这些优惠政策将大幅降低企业和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收负担,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介绍,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应就评估增值部分缴纳所得税,并允许在5年内分期纳税。此次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在现行政策基础上,增加递延纳税的政策选择。同时规定,无论投资者选择适用哪一项政策,被投资企业均可按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税前摊销扣除。

“实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表示,此次相关所得税政策做出的调整,充分考虑了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政策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一是将股权激励分为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和不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两大类,在规定严格限制条件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二是扩大现行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由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等扩大到其他参与创新创业的市场主体,优惠政策针对的股权激励方式也由目前的股权奖励扩大到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其他方式;三是在优惠方式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施递延纳税政策,同时降低适用税率。这些调整有效降低了股权激励的税收负担,将进一步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活力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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