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9月1日电(记者 黄晓慧)近日,海南省出台《海南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实施办法》(简称《办法》),8类无户口人员可依法落户,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 8类无户口人员包括: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凡不主动作为,仍设置和执行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前置条件,或者在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无户口人员不能及时登记户口的,依法问责相关责任人。同时,从事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业务的相关人员,凡违规违法办理无户口人员落户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办法》明确,无户口人员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缴纳亲子鉴定费用有困难的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向所在单位、居住地乡镇政府提出补助申请,经所在单位、居住地乡镇政府审核出具证明,并报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属于社会优抚对象和社会救助对象的,亲子鉴定费用可由财政专款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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