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年批捕未成年嫌犯92万人 现行惩治制度存隐忧
2016-08-24 07:09:51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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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局: 现行惩治制度有隐忧 在广西岑溪的新闻中,还有一处让人匪夷所思:残忍杀害3名儿童却只受到收容教养的惩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再次受到广泛关注。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八种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生活中,收容教养、监护人看管等是公安机关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罪犯经常采取的处罚管制措施,但是司法实践效果并不好。 “杨老师,对不起,我不应该伤害您。如果时间能倒流,我不会做犯法的事情,更不会伤害您。”这是一个13岁少年写的一封道歉信,他仅仅因为一部苹果手机,就向被害人泼洒汽油,并点燃打火机,造成被害人全身大部分特重度烧伤。由于作案时未满14周岁,当地警方只是依法作出由监护人看管的决定。其父亲所谓的“看管”,就是用一根铁链将儿子锁在家里。 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背景原因是父母疏于管教,或者家庭关系恶劣。“本就是因为父母没有管教而犯罪,结果犯罪后还要求父母加强监管,这能起到多大作用?”有专家表示,许多屡次犯罪的未成年人就是因为家庭已经无力监管,而法律又无法对他们作出管制措施。 “生活中,由于缺乏对家庭监护的监督,父母即使不履行监护职责也不会受到相应惩罚。”专家表示,大量事实说明,对于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而仅仅责令家长加强教育,不仅难以奏效,反而可能会让犯罪少年不知悔改、一错再错。 ◆对策: 构建多元化惩戒矫治体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成为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 “我们探索了一系列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诉讼程序和办理制度,如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心理干预。”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说,从2013年至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调查6万多人、亲情会见4.8万多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1.1万多人、封存犯罪记录12万多人。 最高法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的调研报告指出,应针对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犯罪,探索构建刑罚之外的惩戒、矫治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收容教养、工读教育等相关规定,明确实施细则。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朱坚建议:“应重点建立专门学校教育制度,对不被起诉、被判非监禁刑、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力表示,“建议制定校园安全法等专门法律,明确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校园暴力的实施者,要明确建立联动协作帮教机制,实施必要的追踪辅导,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专家还表示,未成年人犯罪多发,家庭、学校、社会都有责任。未来,只有加强和改进家庭、学校教育,改善犯罪少年的生活环境,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治双管齐下,才能确保最佳教育效果,使其重新回归正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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