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世锋等人的这起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与以往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相比,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首先,这起案件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主要活动平台,以律师执业行为为伪装,披上了律师为当事人“维权”的法律外衣。表面上看,他们炒作案件、操控社会舆论,甚至组织访民现场“声援”扰乱社会秩序,似乎都只是在给司法机关施加压力以获取有利于其代理当事人的处理结论。然而,事实上,他们的目的远不是干扰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那么简单,而是背地里把侵害目标直接指向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借“律师办案”之名行危害国家安全之实,是这起案件的一个显著特征。 其次,周世锋等人的主要活动内容表现为炒作热点案件,对抗司法秩序,挑唆群众仇视社会主义制度。对此,他们形成了一套程式化的行为模式,即当某个地方发生有利用价值的案件后,他们的“死磕律师”就马上主动赶赴当地,煽动和组织当事人家属闹事,尽力扩大事态,然后通过网络媒体歪曲事实,联络媒体采访报道,组织不法人员示威声援,给司法机关制造社会压力,阻挠对案件的处理。单独看,他们实施的每起活动危害国家安全的属性都不明显。但是,如果把他们的行为串联起来,再结合他们的主观意图考察,就不难发现这些活动都是为了挑唆对国家政治制度仇视,为壮大“公民力量”,促进“国家转型”的政治目的服务的,都是受同一个犯罪故意支配的。采取积少成多、“蚂蚁搬家”的行为方式,是这起案件的又一显著特征。 上述特征使得这起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危害国家安全性质更加隐蔽,不易被察觉,对国家政权的危害是一种“温水煮青蛙”式的,反映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新动向。境外媒体和反华势力利用这一案件大做文章,将其包装成一桩“人权事件”,借以攻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也正是利用了这两个特征。对周世锋、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国一伙的审判,维护了法律尊严,捍卫了国家安全,对社会也具有重要警示作用。这种警示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律师执业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国诉讼法大幅度扩大了律师的诉讼权利,近几年中央和各地密集出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律师的执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是,少数律师滥用执业权利,扰乱司法秩序,干扰案件正常处理的事也时有发生。周世锋等人“死磕”就是这种现象的典型表现。在大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提高律师地位的同时,我们也应当采取措施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业的健康发展。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操守。对个别“死磕律师”利用执业身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制造社会混乱,攻击国家政治制度,构成犯罪的,应当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公民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周世锋等人之所以能够掀起波澜,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除了骨干分子的策划、组织之外,主要是利用了“访民”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和相关案件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急切心理。这一案件警示我们,合法权益只有经过正当法律途径才能得到维护,相信“死磕律师”的非法“本领”,寄希望制造事端、对司法机关施压,非但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还有可能沦为不法分子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工具,成为他们危害国家安全的帮凶。对此,我们应当保持足够的警惕。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关注观察者网微信guanchacn,每日阅读趣味文章。 刘士心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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