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颠覆国家政权犯罪 切实维护国家安全
2016-08-05 15:06:47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责任编辑:唐丽萍 唐丽萍 |
分享到:
|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公开审理,认定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锋、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事实成立,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七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上述案件宣判后,主流舆论对法院的依法审判活动及判决结果是赞赏的,人民群众普遍支持依法打击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但是也存在一些杂音,尤其是少数境外媒体妄称案件秘密审理存在暗箱操作、审判是借机对“维权”律师施压等问题。我们应该对此高度警惕,并从理论上和认识上对以下几个相关问题予以厘清。 一、被告人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构成要件 《刑法》第105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该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一章所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范畴。周世锋等人的行为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主观上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上述四人长期受反华势力渗透影响,接受了“颜色革命”等理念,逐渐形成了推翻国家现行政治制度的思想,产生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例如,2014年3月,翟岩民在颠覆国家政权主观故意支配下,作为现场协调人,组织他人在建三江非法聚集滋事。事后,翟岩民捏造事实造谣诽谤,抹黑政府形象,并鼓吹违法人员为“反独裁反暴政追求民主宪政义士”,挑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对国家政权机关的仇视,意图通过颜色革命,推翻国家政权。翟岩民、胡石根作为访民代表、非法宗教人员代表,与不法律师周世锋、网络推手吴淦等相互勾连,具有通过组织访民炒作热点案件,利用舆论挑起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仇视政府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 第二,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客观上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周世锋等人既有通过互联网尤其是境外媒体发表颠覆国家政权言论的行为,也有多种形式的颠覆国家政权的实际行动。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在颠覆国家政权故意支配下,组织访民通过聚集滋事、拉横幅、网络炒作等方式炒作热点案件和事件,攻击国家法律制度,混淆视听,利用舆论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仇视政府,再联系“民运圈”、“死磕派”、“律师圈”、“访民圈”等可以整合的力量,来壮大所谓的“公民力量”,形成合力,达到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翟岩民、胡石根等人通过组织、指挥、利用非法上访人员,勾结一些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目的的非法宗教活动人员、不法律师等,通过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炒作热点案件和社会事件、攻击国家司法体制、制造舆论煽动仇视国家政权、参加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聚会活动等方式,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更有甚者,他们的活动得到了境外反华势力、组织的资助和支持,具有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共同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特点。例如,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宇在采访中披露了境外机构出钱组织她们到英国、瑞士、泰国等国家和地区接受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培训,内容和手段甚至具体到反侦查的技术。这充分证明了他们不仅仅是“小打小闹”的挑动反政府舆论和行为的“小动作”,而是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政权的“大动作”。 第三,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的行为足以引起导致国家政权颠覆的危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属于危险犯,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的抽象危险或者具体危险,易言之,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足以造成颠覆政府的危险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造成颠覆国家政权的后果为条件。上述被告人所采取的行动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所谓隐蔽性是指采取地下活动,组织非法聚会等形式扩充人员,宣传推翻政府的思想并进行培训。欺骗性表现为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以“维权”、“律师代理”等貌似合理合法的形式,通过国际互联网、博客、微信群等宣传工具,恶意炒作敏感案件或事件,混淆视听,欺骗不明真相的公众,借此达到扩大对司法机关和政府的负面影响、引起仇视政府的情绪和舆论的目的。从周世锋等人组织、策划和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尤其是从其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的事实来看,已经产生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危险。 |
相关阅读:
- [ 08-05]勾洪国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开庭 被告人对检方指控表示无异议
- [ 08-04]全国律协负责人就周世锋颠覆国家政权案答记者问
- [ 08-04]审判颠覆国家政权案:不要小看中国法治决心
- [ 08-03]"推墙"思想如何蛊惑人心?聚焦胡石根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庭审辩论
- [ 08-03]胡石根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当庭宣判 被告人被判刑七年半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