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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心:警惕“蚂蚁搬家”式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016-08-05 17:59:43  来源:观察者网  责任编辑:李霖   我来说两句

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判了备受境内外媒体关注的周世锋、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国系列颠覆国家政权案,法庭当庭宣判,四名被告人均受到了应有处罚。庭审过程公开透明,每场庭审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执业律师、各界群众代表、中外记者等40余人参加旁听,专设媒体中心提供庭审图文实况传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对庭审情况进行了全程播报。宣判后,四被告人均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至此,这起由“死磕律师”、“网络推手”和“职业访民”相互勾连,通过炒作热点案件、组织非法“维权”等活动对抗国家司法制度、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刘士心:警惕“蚂蚁搬家”式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去年7月公安机关破获这一案件后,一些西方国家的媒体、社会组织显示出高度“热情”。他们将我国公安机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抓捕称为所谓“7.09律师大抓捕”,竭力将其渲染成一个“人权事件”,大肆炒作,借此攻击中国的政治制度。前不久,一些西方国家的外交机构、律师组织和团体还公开发表“声明”、“公开信”,继续渲染所谓“7.09事件”,故意混淆视听,要求中国释放涉案律师,假借人权问题对中国政治制度施压。我国法院对这4起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宣判,依照严谨的法律逻辑揭露了周世锋等人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本质,有力回应了西方舆论对事实的歪曲。

庭审照片

庭审照片

在我国刑法中,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按照《刑法》第105条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犯颠覆国家政权罪,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要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理论上,颠覆国家政权罪具有三个特征:第一,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客观上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颠覆的方式既包括暴力方式也包括和平演变等非暴力方式。第三,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即客观行为是在颠覆国家政权目的的支配下实施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是一种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客观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产生颠覆国家政权的实际危害结果。

法庭审理查明的大量犯罪事实和证据表明,周世锋、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国等人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犯罪特征。比如,法庭查明,2015年2月1日周世锋、胡石根、翟岩民等十五人曾经在北京市朝阳区某餐馆秘密聚会,商议“律师如何介入劳工运动”、“律师如何介入敏感案件”等议题,提出“公民力量壮大、统治集团内部分裂、国际社会介入”系“国家转型”的三大因素,“转型、建国、民生、奖励、惩罚”是建设未来国家的“五大方案”,等等。这些充分证明,他们主观上具有推翻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故意和目的。大量证据显示,自2012年7月以来,这伙人有预谋、有组织地策划炒作了40余起案件,公然对抗司法机关正常执法活动,挑唆不明真相群众仇视国家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制造社会混乱,还利用新媒体发表反动言论抹黑党和政府,攻击社会主义制度。此外,胡石根等人还利用非法宗教活动网罗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的非法上访人员、律师等,宣扬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积极培养、发展其“和平转型”反动理念的代言人和行动力量,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策略、方法和手段。勾洪国还赴境外参加颠覆国家政权理论与方法的培训。这些都是他们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因此,周世锋、翟岩民、胡石根、勾洪国等人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对抗、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法院判决他们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定罪准确,罚当其罪,符合公认的刑法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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