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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网络拍卖中严禁网络服务提供者操控后台

2016-08-03 11:47:57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李霖 陈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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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拍卖会现场。 中新社记者 泱波摄

中新网8月3日电 最高法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作出严格限制。《规定》明确存在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或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规定》全文共三十八条,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规定》明确了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主体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自主拍卖在司法拍卖中有其天然的优势,自主拍卖使得环节更少、程序更便捷、成本更低廉,为当事人省去了委托拍卖机构的佣金成本,被称为是“零佣金”的拍卖方式,申请执行人能够更大程度的实现债权。而网络拍卖创造了摆脱空间和时间束缚的条件,提高了人民法院自主拍卖可行性。本《规定》重点规范人民法院通过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开展自主拍卖的行为。

(二)《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具体个案中由申请执行人选择拍卖平台

为防止网络司法拍卖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影响了司法拍卖的规范性和公开性,《规定》确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个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意提供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可申请纳入名单库,其提供的平台应当在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保证信息公开充分、功能齐全完备、系统独立安全、程序运作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将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采取统一标准,依照严格程序,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除名。

在具体个案中选择网络拍卖平台时,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干预,而由执行法院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从名单库中选择一家实施拍卖。

(三)《规定》明确了网络司法拍卖中人民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辅助工作承担者各自的职责

人民法院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扮演着主导者、决定者、拍卖确定者的重要角色,《规定》用列举方式明确人民法院应承担发布公告、查明财产状况、确定保留价和保证金、制作拍卖裁定等基本职责,人民法院除应严格依法履职外,还应负责管理、监督、指导拍卖全程。

在人民法院自主拍卖模式下,原来由委托拍卖机构承担的展示、推介、咨询等拍卖辅助工作都由法院自行完成,使得法院的人力、物力成本增加。考虑到执行工作实际,《规定》将制作拍卖财产的说明、展示拍品等辅助工作从司法拍卖工作中分离出来,可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来完成,相关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正常运转,《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的主要义务,如保证拍卖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提供电子支付对接系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四)《规定》明确了一人竞拍有效的原则

传统拍卖理论认为拍卖应不少于两人参与。但网络司法拍卖具有全程、全面、全网络公开的特征,从拍卖开始直至竞价结束,竞买人随时都可以参与拍卖。因公开不充分、信息不对称导致不公平竞价的可能性已经降到最低。如果一人竞拍的价格高于起拍价被认定无效,一方面有损司法拍卖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后第二次拍卖价格降低,反而不利于财产变现和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因此《规定》明确即使参与竞买人仅为一人,只要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即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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