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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起诉上海交通委:选择拍卖主办方信息应公开

2016-07-26 07:40:12 宋杰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责任编辑:陈玮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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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眼下沪牌中标率已跌至5%以内(2016年6月中标率为4.2%)。虽然一张“铁皮”的价格已超过8万元(2016年6月平均成交价为84483元),但拍中者依旧中奖一般欣喜若狂。而另一边,长达一年还未拍中沪牌者比比皆是。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宋杰 | 上海报道

如果我问你,在上海有钱也不一定买得到的是什么?答案一定是沪牌!

眼下沪牌中标率已跌至5%以内(2016年6月中标率为4.2%)。虽然一张“铁皮”的价格已超过8万元(2016年6月平均成交价为84483元),但拍中者依旧中奖一般欣喜若狂。而另一边,长达一年还未拍中沪牌者比比皆是。从7月19日起,沪牌拍卖申请资格将有调整,对个人申请参加车牌拍卖的要求将更加严苛,非沪籍人士需缴满3年社保才有资格加入竞拍。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国拍”)受上海市交通委的委托,作为额度拍卖的主办方,收取参拍用户每人每次100元的手续费,有媒体曾测算,仅此一项收入,上海国拍每年便进账1.8亿元。然而,在每个月卖出去数以万计的标书中,由于网速或拍牌软件延迟,许多投标者连挤进去“举牌”的机会也没有。

近期发生在上海的两起诉讼案将沪牌拍卖制度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一起是华东政法大学学生起诉上海国拍,要求其退还100元拍牌手续费的案件在一年半后以败诉而告终;另一起是上海某律所律师韩风将上海市交通委告上法庭,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公开选择上海国拍作为拍牌机构所涉及的相关信息。

此前,韩风提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公开选择上海国拍的决策程序,市交通委以不符合政府公开信息的申请要求,属于“咨询”为由,拒绝提供。此外,韩风要求市交通委提供其与上海国拍签署的委托协议所涉及的“标的金额、合同期限”等信息,被市交通委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提供。

韩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决策程序以及委托协议的内容,都属于政府信息,应该予以公开。因此,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7月15日第一次开庭,《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旁听了此次庭审。

上海国拍为何独揽“拍牌大权”?市民质疑,要求政府公开信息

上海国拍是唯一一家连续10多年为上海市交通委提供拍牌服务的拍卖公司,其是如何被选中的?被选中的依据是何?有无其他拍卖行竞选?公众并不知情。

为此,今年4月17日,韩风通过快递信函方式向上海市交通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以下三项政府信息:1.具备拍卖资质且入选“上海市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机构”的候选拍卖机构名单;2.在确定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市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机构时,所履行的决策程序;3.就“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行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与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所签署的购买服务合同(或委托协议)。

5月6日,上海市交通委向韩风出具“告知书”,要求将答复期限延长至5月31日。

5月27日,韩风收到上海市交通委出具的另外两份“告知书”。

这两份告知书告知韩风所提出的申请事项1,市交通委给予的书面答复是——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对韩风申请事项2给予的答复是:“申请内容不明确,要求申请人于2016年6月2日补正申请,并明确所需要的政府信息内容。”

5月30日,韩风再度向市交通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之补充说明》,将申请事项2的内容明确为:采用何种方式确定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作为上海市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机构(比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中的哪一种?)。

6月3日,韩风收到市交通委的书面回复,告知其申请事项2不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求,属于咨询,不适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不再按照上述规定作出答复。

韩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21号)第二十条:购买主体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系企业单位,连续多年成为市交通委委托的上海市个人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投标拍卖机构,上海市交通委作为负责客车额度管理日常工作的政府部门,依据行政职权委托拍卖机构提供拍卖服务,相关的决策过程应界定为政府信息。因此,韩风认为申请事项2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上海市交通委应当予以提供。

6月13日,韩风收到交通委针对申请事项3的回复,称其要求获取的信息属于“商业机密”。并告知韩风若对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韩风认为,根据上海市交通委提供给他的几份“告知书”中透露的信息,市交通委并没有建立拍牌机构候选名单库,也没有任何公开招标。

庭审现场两大焦点:

拍牌委托协议属商业机密?

决策过程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在7月15日的庭审现场,原告韩风与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市交通委法规处工作人员进行了辩论,争议焦点之一为拍牌委托协议属商业机密还是政府信息?

上海市交通委方面提出,今年5月26日向上海国拍发出《意见征询单》后,上海国拍认为相关信息“涉及公司商业机密”,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合同属于重大政策的落实,整体都是属于商业机密,没有可以公开的部分,在程序上,也征询了上海国拍的意见,意见也是属于商业机密不予公开。”

韩风认为,上海国拍和上海市交通委互相的关系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信息等不属于商业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应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完成购买服务及其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而关于商业机密的定义,在1998年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韩风认为,商业秘密主要针对的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形式上表现为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针对的是企业市场经营过程中的信息。

韩风认为,其请求获取上海市交通委与上海国拍之间的就拍牌服务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需要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我不了解市交通委是否与上海国拍签订有保密协议,即便是有保密协议,依据上述两个法律也是应该予以公开的。”韩风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值得一提的是,法庭上,市交通委方面表示可以将该委托协议提交给法院方面,以据此判断是否属于商业机密。据了解,最终的结果法院将以文书的形式送达至韩风处。

此外,庭审焦点还在于,韩风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公开的决策程序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韩风认为,请求获取信息,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行政决策行为所产生的信息。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已经连续多年为市交通委提供机动车号牌的拍卖服务,市交通委在选择国拍行作为唯一拍卖机构时,相关的政府决策行为早已完成。根据《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的方式一共有五种,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被告委托国拍行提供拍牌服务,所履行的程序应当属于五种方式的一种。

而市交通委工作人员现场表示,韩风的这种选择性问句方式,属于咨询。韩风则认为,其请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咨询。“因为该项信息已经存在,无需市交通委重新进行归集整理,也不是针对尚未发生事项的询问(例如,被告明年将采用何种方式选定拍卖机构?)。2016年6月,参与机动车号牌竞拍的人数达到27万人,机动车号牌拍卖行为,直接影响2400多万在上海工作生活人民的切身利益,市交通委理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而不是予以回避。”

韩风认为:“交通委委托国拍行的拍牌行为,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都属于政府信息,当然国拍行成为唯一一家机构提供拍牌服务这样的结果大家都知道了,但交通委遴选国拍行的决策程序,公众享有知情权,谜底仍然没有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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