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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起诉上海交通委:选择拍卖主办方信息应公开

2016-07-26 07:40:12 宋杰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责任编辑:陈玮 孙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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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两大焦点:

拍牌委托协议属商业机密?

决策过程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在7月15日的庭审现场,原告韩风与被告方的委托代理人、市交通委法规处工作人员进行了辩论,争议焦点之一为拍牌委托协议属商业机密还是政府信息?

上海市交通委方面提出,今年5月26日向上海国拍发出《意见征询单》后,上海国拍认为相关信息“涉及公司商业机密”,不同意向申请人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合同属于重大政策的落实,整体都是属于商业机密,没有可以公开的部分,在程序上,也征询了上海国拍的意见,意见也是属于商业机密不予公开。”

韩风认为,上海国拍和上海市交通委互相的关系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信息等不属于商业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购买主体实施购买服务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有关信息。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后,应及时将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完成购买服务及其绩效评价工作后,购买主体应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而关于商业机密的定义,在1998年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韩风认为,商业秘密主要针对的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形式上表现为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针对的是企业市场经营过程中的信息。

韩风认为,其请求获取上海市交通委与上海国拍之间的就拍牌服务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合同金额、具体承接对象等相关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需要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我不了解市交通委是否与上海国拍签订有保密协议,即便是有保密协议,依据上述两个法律也是应该予以公开的。”韩风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值得一提的是,法庭上,市交通委方面表示可以将该委托协议提交给法院方面,以据此判断是否属于商业机密。据了解,最终的结果法院将以文书的形式送达至韩风处。

此外,庭审焦点还在于,韩风要求上海市交通委公开的决策程序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韩风认为,请求获取信息,是针对已经发生的行政决策行为所产生的信息。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作为受托方,已经连续多年为市交通委提供机动车号牌的拍卖服务,市交通委在选择国拍行作为唯一拍卖机构时,相关的政府决策行为早已完成。根据《上海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政府采购的方式一共有五种,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被告委托国拍行提供拍牌服务,所履行的程序应当属于五种方式的一种。

而市交通委工作人员现场表示,韩风的这种选择性问句方式,属于咨询。韩风则认为,其请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咨询。“因为该项信息已经存在,无需市交通委重新进行归集整理,也不是针对尚未发生事项的询问(例如,被告明年将采用何种方式选定拍卖机构?)。2016年6月,参与机动车号牌竞拍的人数达到27万人,机动车号牌拍卖行为,直接影响2400多万在上海工作生活人民的切身利益,市交通委理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而不是予以回避。”

韩风认为:“交通委委托国拍行的拍牌行为,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都属于政府信息,当然国拍行成为唯一一家机构提供拍牌服务这样的结果大家都知道了,但交通委遴选国拍行的决策程序,公众享有知情权,谜底仍然没有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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