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说:静安交警指挥交通。图片来源:新民晚报张龙拍摄
【新民晚报·新民网】《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上午提交市人大审议:四类交通违法行为将纳入信用平台
截至2015年底,申城机动车实际保有量达430多万辆,各类非机动车总量突破1600万辆,注册机动车驾驶员650多万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处罚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达100万起以上。
1997年,《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实施后,于1999年、2000年和2001年作过三次修订。面对新型道路交通违法形态不断涌现,面对交通安全和交通拥堵的严峻形势,道交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今天上午,《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从严治乱,让城市交通归回秩序,是这部地方立法的鲜明价值取向。
“电子警察”
警不在法还在
维护交通秩序,警在法在,警不在法还在,要靠每个交通参与者的内心自觉,也要靠技术手段支撑。伴随技术发展进步,俗称“电子警察”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日益成为道路交通执法的主要手段。
2013年以来,本市以每年700套的速度加快建设“电子警察”。2015年,利用“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622.7万余件,同比增加近30%。其中,针对高峰时段社会车辆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采取公交车车载“电子警察”和固定式“电子警察”相结合的执法模式开展严管、严处。目前,全市公交专用车道“电子警察”已近300套。“十三五”期间,本市将继续保持每年新增700套“电子警察”建设规模,不断创新执法方式,严查机动车滞留路口、违法变道、违法停放,提升执法管理效能。
为此,修订草案提出:“电子警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开放提供查询,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违法行为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15天内,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处理,公安机关认为违法事实清楚,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定期查询违法记录,如果已登记的通讯地址、电话等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天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那么,“电子警察”的执法程序,应该如何设计,更有利于提高执法效能?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电子警察”的记录与当事人知晓之间,存在一段时间差,为提高执法效能,保证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建议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明确对“电子警察”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除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处理通知之外,还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在第一时间“点对点”告知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同时,还有必要建立接受违法处理的信息催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联系方式网上登记、变更和确认制度,以确保相关信息能够及时准确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逾期不处理
可申请强制执行
目前,当事人接到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却迟迟不去接受处理,不罕见。交通违法逾期不处理,正是一线交警执法遇到的突出问题之一。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本市有5起以上交通违法逾期不处理的机动车,每月超过10万辆;个别机动车违法行为逾期不处理的数量甚至超300起。
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问卷调查表明,对这种妨碍行政执法程序的行为设定相应处罚,近80%的人大代表和市民表示赞成,至于设定“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行驶证”,是否过罚相当,还有待充分论证。同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鉴于当时人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的,不在少数,建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法律责任中增加相关条文,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若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种情形
纳入信用平台
市人大常委会对一线执法民警调研显示,违反交通法,在一些法律意识、规则意识淡薄的机动车驾驶人眼里,结果不过就是“花钱买方便”而已。法律规定的财产类处罚,对这一类当事人缺乏威慑力,乃至“逆行”、“乱变道”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交通安全和秩序。
一线执法民警建议,既然“能花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问题”,那么,要解决此类不良驾驶习惯造成的交通乱象,就不能“花钱了事”。
为此,条例修订草案运用经济手段,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挂钩,在保险周期内,若有多次或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就会提高保险费率。
同时,维护交通秩序,“信用手段”也被将被调动起来。今后,有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列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修订草案列举的四种情形涉及——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到12分;
◆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行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
◆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
◆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多、情节轻重不一,建议对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交通违法情形,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充分论证,提高合理性及公众接受度。
此外,条例草案还应完善“公众意见采纳机制”,除了管理部门主动听取意见,公众就相关管理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后,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和答复,以便更好体现“市民参与”原则。
与此相关,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建议立法完善“举报奖励机制”,促进社会参与,明确公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途径和方法,并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焦点链接——
让行,不止是礼仪
让行,是交通礼仪,更是法定规范。《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让行”作出特别规定。
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遵守以下让行规定——
●同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和左转弯非机动车,均被放行,通过路口时,左转弯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左转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均被放行,通过路口时非机动车优先通行;
●车辆在有交通信号控制的路口,遇放行信号,先予放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
●行人因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借用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时,行人优先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让行规定。
同时,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为便于公众识别和执行,建议研究是否在法规中明确:凡是有条件的路口,均配套设置能分别指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
此外,修订草案第34条对行人通行作出规定: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无人行道或者人行道有障碍物无法行走时,可以在距道路或者障碍物边缘一米宽度内行走。
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认为,行人是重要的道路交通参与主体。目前,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现象普遍,但草案第34条仅对行人通行做了简单规定,力度尚显不足,建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予以充实。(新民晚报记者姚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