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余瀛波 万科董事会批准发行股份购买深铁资产预案后,宝能与华润先后发表声明,除了反对上述预案,并指万科董事会未能均衡代表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未能诚信履职。此后,宝能又提起关于罢免万科全体董事的议案,指万科董事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董事的勤勉、忠实义务。 宝能提案还指称,万科事业合作人制度作为万科管理层核心管理制度,不受正常管理体系控制,系在公司正常的管理体系之外另建管理体系,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治理架构,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 上述声明与提案将“万科控制权之争”推向高潮。万科的发展正处于关键的十字路口。那么,王石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的信托责任?万科事业合作人制度又是否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治理架构?就这些话题,《法制日报》记者对清华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苗壮律师进行了采访。 记者:宝能提案指称,王石于2011年至2014年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前往美国、英国游学,长期脱离工作岗位,却依然在未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情况下从万科获得现金报酬5000余万元。王石在上述期间的报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苗壮:这个问题首先是个法律问题。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有权决定董事的报酬。问题在于如何解释“决定”?作出上述决定的程序要求是什么?除了“事先批准”,能否事后追认?对此,万科的公司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有无具体规定? 在澄清上述法律问题的前提下,这个问题就取决于上述报酬是否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或追认这样的事实问题。 在正常情况下,有关董事报酬的决定是由公司的有关机构作出的。如果上述决定违反了程序,主要应当追究上述机构及其成员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除非王石本人也参与了决策。至于上述报酬是否合理基本上属于商业判断,在不存在违法违规、欺诈或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决定。 记者:王石在上述期间的行为是否违反董事的勤勉义务? 苗壮: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王石在上述期间的行为是否违反董事的勤勉义务,首先取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对此,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这个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此期间王石是否“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是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等事实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的是,作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王石的职责是什么?至于如何履行上述职责基本上属于商业判断,一般也应尊重当事人的决定。 记者:王石在上述期间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董事的忠实义务? 苗壮:我国公司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董事的忠实义务,主要是: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宝能提案并未提及上述行为。 公司法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要想据此指控王石在上述期间的行为违反董事的忠实义务,需要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出发,参照有关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并参考有关案例的相关判决,令人信服地证明王石的哪些具体行为构成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 记者: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是否“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 苗壮:万科“事业合伙人制度”创立于2014年,包括“合伙人持股计划”、“项目跟投制度”以及“事件合伙人制度”,其中合伙人持股计划主要与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主要调整股东、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我们主要分析合伙人持股计划。 万科合伙人持股计划是一种管理层持股机制。管理层可以个人为单位,也可以集团为单位持股;以集团为单位持股可采取合伙、公司或信托等组织形式。万科合伙人持股计划属于以集团为单位,采取合伙组织形式的管理层持股机制。 如前所说,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是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两权分离在促进资本与知识分工合作的同时也产生了代理问题。归根到底,代理问题是由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的利益矛盾造成的:所有者的目标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管理者的目标则是个人收入最大化。既然代理问题的原因是利益矛盾,解决问题的办法无非是利益融合,将管理者的部分收入与企业的盈利状况挂钩,如奖金、股票期权、股份等。 作为一种管理层持股机制,万科合伙人持股计划有利于融合股东与管理层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两权分离下的代理问题。实践表明,只要不存在欺诈、关联交易、内幕交易等滥用权力、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层持股机制至少不会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 万科合伙人持股计划还有可能是一种投票权集中机制。这类投票权安排可以进一步增强创始人与管理团队在公司治理中的发言权与影响力。实践表明,只要不存在滥用权力、违法违规等行为,这类机制同样不会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 记者:万科合伙人持股计划是否“在公司正常的管理体系之外另建管理体系”?是否“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治理架构”? 苗壮:这个问题首先是一个事实问题,取决于该计划是否属于公司管理机构,是否干预公司管理事项。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公司自治。一般来说,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公司有权自主决定管理机构的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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