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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对死者名誉权的保护

2016-06-27 20:43:29 王卫国 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林晨 赵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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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者名誉权保护的有限性

应该看到,死者的名誉权保护不是无限度的。这里涉及到两个需要考虑的制约因素:学术自由和社会监督。对于死者的评价,特别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褒奖性评价,不能是“盖棺定论”。正常的学术研究,可以对死者的生前行为记录加以考证和评价,以达到去伪存真的目的。这既可以使那些不全面、不真实的记述和评价得以澄清和纠正,也可以在社会中倡导和坚持实事求是的学风。正常的社会监督,可以使那些一时窃取美名的人最终还原真实面目,并给予现实中心存不轨之人以警示。当然,学术有自由,行为有规范;监督受保护,论证须严谨。滥用学术自由和监督权利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为了平衡死者名誉权保护与学术自由和社会监督的关系,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对死者名誉权诉讼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首先是诉权主体的范围限制,即仅限于近亲属。这样规定,可以避免近亲属以外的人士动辄借保护死者名誉之名,行干涉学术自由、阻碍社会监督之实。

其次是时间的限制,即以死者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截止,之后的晚辈亲属不再有诉权。这可以避免将史学上的是非之辩引为法庭中的曲直之争。

当然,在涉及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法律的规范作用仍是必不可少的。如何进一步加强法治在维护个人和社会精神利益中的积极作用,需要在未来制定民法典的进程中认真研究。

中华民族有着注重团体生存的悠久文化传统。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统一是现代民法的发展潮流,更是当代中国民法所坚持的思想。葛长生诉洪振快案不是一个偶然和孤立的民事讼案。它带给我们的思考和讨论,也许能够对我国民法的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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