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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剖析:防避冤假错案重复发生

2016-06-07 09:57:04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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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包括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于英生申诉案,陈满申诉案,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

《法制日报》记者就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以及这些指导性案例的具体价值等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

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办案质量

记者:请介绍一下最高检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主要特点和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的意义。

答:此次发布的4个案例都是近年来社会比较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与其他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

从案例内容看,有的涉及实体法方面的争议,如马乐案,主要是针对刑法法条适用问题提出抗诉;有的涉及程序法一些重要问题,如于英生案、陈满案中的证据审查规则、有罪证明标准以及王玉雷案中的非法证据排除、审查逮捕标准等。虽然每个案例的特点和指导意义不同,但都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依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都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加强对刑事判决、裁定和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此次发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涵盖第二审刑事抗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和审查批捕等多个监督环节,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也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通过全面阐述检察机关监督理由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采纳监督意见情况,指导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处理类似问题时统一司法标准,提高办案质量。

同时,通过发布本批指导性案例,充分展现了各级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和勇于担当、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以及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正的独特价值,从而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实现司法公正的信心。

标志性案件指导同类案处理

记者:马乐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具有哪些意义和价值?

答:马乐案是第一个由最高检向最高人民法院就刑法法条适用问题提出抗诉的案件,也是第一个由最高法开庭审理,最高检派员出庭履行职务的刑事抗诉案件,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具有标志性的案件。

此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适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同条第一款法定刑的问题,即该条第四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应当对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进行全部援引。该案一二审法院均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并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为由,认定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对此,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提出抗诉,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属于援引法定刑的情形,应当援引同条第一款的全部规定,对马乐的行为依照“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罚。去年12月,最高法终审判决采纳最高检的抗诉意见,改判马乐有期徒刑3年。

从指导性案例的角度来看,马乐案的主要价值在于: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刑法有关援引法定刑的基本原则,即援引法定刑应当是引用其他罪名或条文的全部量刑规定。而且,由于援引法定刑是刑法中经常使用的立法技术,关于援引法定刑的问题,除本案涉及的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外,在刑法其他条文或者案件中同样有可能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说,该案的抗诉和再审改判,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今后同类案件的依法正确处理必将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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