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民告官”案件
2016-05-25 12:21:13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陈玮 陈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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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针对日前通过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做了详细介绍。《规则》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具体情形和时限予以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对象、方式、手段和程序,以及审判、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等。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透露,去年抗诉案件的原判改变率为57.8%,检察建议的采纳率接近90%。检察机关针对行政诉讼的不同环节提出检察建议4399件。 四种情形当事人可申请检察监督 根据《规则》,人民检察院可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旨在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副厅长贾小刚表示,《规则》依法明确了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监督的具体情形、时限要求,确保申请监督“门槛清晰”。 根据《规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审判人员涉贪 检察院应介入 针对“民告官”案件中,审判人员涉嫌贪污受贿等情形,该《规则》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针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检察院应依职权进行监督。” 《规则》中明确,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如果“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则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此外,当检察院发现法院审判活动中,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存在“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形,也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明确“审判违法”具体情形 贾小刚在发布会上表示,《规则》细化解释了有关再审事由,明确列举了审判违法和执行违法的具体情形,确保监督范围明确、监督标准一致。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该《规则》明确,法院审判活动有12种情形之一,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这12种情形既包括“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等实体性问题,也包括“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程序性问题。 区分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于符合抗诉条件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法院生效裁判,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应当提出抗诉。同时也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上级院抗诉。 “为规范、引导地方检察机关对抗诉和检察建议的合理运用,在《规则》中对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案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合理区分。”贾小刚说。 他解释说,区分主要是根据案件是否适宜由原审人民法院纠正,明确规定了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同时也对不适宜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类型进行了明确规定。 据悉,该《规则》在201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6年4月15日公告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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