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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考未过请朋友替考 触犯法律双双获刑

2016-06-01 09:57:24  来源:中安在线  责任编辑:陈玮   我来说两句

驾驶证被扣12分参加相关考试没有通过,请来好友替考,双方的行为均触犯法律。发生在芜湖县的董国春、徐四宝替考案,经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当地法院日前以代替考试罪,一审分别判处两被告人拘役1个月和2个月,均宣告缓刑2个月,并均处罚金5000元。

芜湖县检察院指控称,董国春因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到12分,需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即科目一考试)。在自己参加考试未通过的情况下,董国春找到好友徐四宝商议,想请徐四宝代替其考试,徐四宝表示同意。 1月28日下午,董国春电话告知徐四宝考试的时间和地点,并让徐四宝来自己家中取走身份证。第二天上午9时许,徐四宝来到芜湖县公安局车管所,以董国春的身份信息参加考试。在考试前查验身份证时,徐四宝被监考民警查获。

徐四宝在芜湖县公安局车管所二楼考场经口头传唤到案,后董国春主动投案。两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徐四宝代替董国春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董国春、徐四宝在代替考试犯罪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均有行为,应当以共同犯罪论处。董国春、徐四宝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董国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四宝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芜湖县检察院办理的首起代替考试案。

【法条链接】

《刑法》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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