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被急救车送医后还是抢救无效离世。马女士的父母及年仅10岁的女儿以肇事司机李某和北京急救中心故意绕路,将伤者送至距离较远却不具有任何抢救专长的医院治疗,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为由,起诉索赔48万余元。昨天,石景山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家属质疑延误抢救时机 2015年5月19日早晨,马女士在石景山区玉泉西街南口过马路时,被一辆公交车撞倒在地,昏迷不醒。救护车赶到后将她送往水利医院救治。由于伤情严重,马女士住院47天后,终因严重颅脑损伤不治而在医院死亡。 2014年,马女士的丈夫去世,她与女儿晓琳相依为命。10岁的女孩晓琳在短短两年时间内,成了父母双亡的孤儿。由于晓琳的父亲也无父无母,因此照顾晓琳的责任便全部由姥姥姥爷承担。在办理完女儿的后事后,马女士的父母和晓琳认为,是急救中心与肇事司机李某故意绕路将马女士送至距离较远,却不具有任何抢救专长的水利医院治疗,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才导致马女士因救治不及时失去生命。 祖孙三人将急救中心、肇事司机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8万余元,并要求对原告公开道歉。 原告称事发地周围有很多医院 昨天,马女士的家人委托代理人出庭,而肇事司机李某本人则和北京急救中心的代理人一起坐在了被告席上。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指出,本案事发地位于石景山区玉泉西街南口,事发地点三公里范围内,有多家具备优质医疗条件的三甲医院,甚至距事发地点仅300多米就是玉泉医院。但急救车舍近求远,选择了一家距事发地点6.1公里的二级医院。 代理人称,根据病历记载,伤者是在受伤一个半小时后才送到医院,已经错过了临床所称的“黄金一小时”的抢救时机。因此宣称,急救中心的过错行为与马女士的死亡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被告称与救治医院有合作 面对马女士家人方面的质疑,急救中心的代理人表示,事发时负责运送伤员的救护车刚完成护送患者返家任务,途经事发地时被警察拦下,“在警察强烈要求下,我们才决定送伤者。” 对于选择水利医院的理由,急救中心方面解释称,因事发突然,未能及时联系上马女士的家人,事故现场只有肇事司机单位的管理人员。该管理人员表示,公交公司与涉案医院有合同,伤者能得到及时救治,且不会有费用问题。“公交公司和该医院有绿色通道,不会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所以应对方要求,并经警察同意后,我们才把马女士送到该医院,不存在舍好求次的问题。”代理人说。 此外,急救中心方面还指出,此前原告方已对公交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公交公司被判赔偿140万元。急救中心认为,原告已获得较大赔偿,此次提起诉讼,是重复主张。 肇事司机李某此前也因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她表示,出事后她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但事发时是早高峰,急救车一直堵在路上。她也要求把伤者送到附近的玉泉医院,但由于伤者情况严重,警察没有让她擅自搬动伤者。“我也不清楚为什么要送到水利医院,我当时在做笔录,是公司的领导陪伤者去医院的。”李某说。 昨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该案。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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