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海口3月30日消息(记者朱永通讯员崔善红)海口一男子王某全吃完公期后,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四岁女儿及朋友回家途中发生事故导致朋友当场死亡。近日,龙华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全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5年3月3日15时许,王某全(男,现年52岁,海口人)在罗京吃完公期后,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其四岁大的女儿及王某甫,沿永兴往遵谭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沃梧村路段,适遇对向由陈某秀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因王某全在会车过程中未靠右通行,致使其车左侧车厢前端与货车前左角部位相碰撞,造成王某甫从摩托车上摔落并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甫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分别抽取了王某全、陈某秀的血样。经海南医学院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全血样中含乙醇,其浓度为158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事故做出认定,王某全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秀承担次要责任,王某甫无责任。破案后,王某全赔偿王某甫家属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王某甫家属的谅解。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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