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乌兰察布市凉城县蛮汉镇程家营村原党支部书记岳润元、村委会主任张日红、村委会会计杨连栓套取贪污国家农业补贴款问题。岳润元、张日红、杨连栓3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各种国家农业补贴款共计15万余元,其中1.5万余元被3人贪污私分。经凉城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岳润元、张日红、杨连栓3人开除党籍处分。司法机关依法追究3人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全部追缴国库。 2.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巨字号村党支部原书记李荣违反财经纪律及乱收费问题。李荣在任职期间,有2.88万元村集体资金未入村级财务核算中心账户;套取退耕资金16万余元用于村务支出;向农户多收打井自筹款6万余元用于村务支出。2015年9月,武川县纪委给予李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 辽宁省 辽宁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明阳街道果树站原技术员宋清瑞骗取果树苗圃补贴款问题。宋清瑞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果树苗圃补贴款15万元。宋清瑞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北安民村村委会原主任李云柱挪用土地补偿款问题。李云柱在担任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30万元土地补偿款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好处费2000元。李云柱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锦州市太和区兴隆街道兴隆村村委会原主任付军非法占有公款问题。付军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4.7万余元。付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纪委)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甘南县住建局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主任王显合工作失职问题。王显合在组织对廉租房补贴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时,未安排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收入情况进行复核,致使不符合条件的19户家庭违规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共计2.9万元。2015年12月,王显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牡丹江市爱民区三道关镇政府民政助理李征海工作失职问题。李征海在工作中未及时掌握低保户动态信息,没有对不符合或已超过低保标准的家庭进行清理,致使193户家庭违规享受低保待遇,多发放低保金4.2万元。2015年11月,李征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黑龙江省纪委) 江苏省 江苏省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丹阳市埤城镇原党委书记吴国庆、镇长陈建军等人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问题。吴国庆、陈建军与该镇副镇长常立惠、镇村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戎锁华,利用职务之便,分别受贿100余万元(还贪污20余万元)、18.3万元、9.2万元、30余万元,并为请托人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在338省道拆迁安置房工程建设中,失职渎职,让无建筑工程资质的个体包工头承接安置房建设工程,偷工减料,使新房成危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23万余元,引发群众不满。同时,埤城镇原副镇长范东波,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工程承包商通过虚增道路、绿化工程量等手段贪污9万余元,挪用拆迁补偿款34万元,受贿20余万元,并为相关工程承包商谋取利益。吴国庆、陈建军、常立惠、戎锁华、范东波等5人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扬州市江都区真武镇滨湖社区党支部书记徐正新等人用村集体资金为村干部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养老金问题。徐正新违规擅自用村集体资金共计2.4万余元,为本人及其他4名村干部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其中,徐正新侵占村集体资金5140元。徐正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5人全额退缴违纪所得。 3.高邮市三垛镇茆吴村党总支书记马年钦、村会计王有良套取挥霍村集体资金问题。马年钦、王有良等人商定,以虚列青苗赔偿等开支为手段,套取村集体资金9.79万余元,用于招待支出。马年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有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联伍村党支部书记刘宝善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刘宝善为增加村账收入,在收取水费时,擅自将每亩70.8元的水费价格提高到每亩93元,多收村民水费共计2.6万余元。刘宝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沭阳县悦来镇叶上庄村会计叶敬学侵占小麦受灾保险理赔款等问题。叶敬学利用职务之便,将本村81.45亩小麦受灾保险理赔款共计8500元占为己有,并将国家给农户的种粮补贴余额1.36万元占为己有。叶敬学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全额退赔违纪资金。(江苏省纪委) 浙江省 浙江省通报5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保安中队原副中队长康海明利用职务便利收取现金等问题。康海明利用协助城管庄市中队查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放行违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并收取现金2.32万元。2015年11月,康海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安吉县天子湖镇高庄村党支部原书记、村经济合作社原社长杨国乔违规借用公款问题。杨国乔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向所辖村民组长借用其代为管理的土地征用款共130万元,用于自己经营开支,直至陆续还清该借款,期间未支付利息。2015年11月,杨国乔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3.嵊州市甘霖镇和尚田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施岳兴违反财经纪律问题。施岳兴召集村两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不经公开招投标,违规实施村自来水工程,共计支付工程款56.3万元。2015年12月,施岳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衢州市衢江区高家镇航墩村党支部原书记陈锡松贪污农资综合补贴款问题。陈锡松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骗取种粮大户补贴共计6.3万元,其中,陈锡松分得2万余元。2015年10月,陈锡松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三门县海游街道统建村党支部书记陈福、村委会原主任倪中顺、村监会主任俞朝常违规接受吃请问题。陈福、倪中顺、俞朝常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接受相关企业请吃及KTV等娱乐场所消费。2015年12月,陈福、俞朝常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倪中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浙江省纪委) 安徽省 安徽省通报3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黟县建设局城镇规划所原所长汪爱生挪用公款等问题。汪爱生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采取收取现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购买房屋等方式,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20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采取虚开发票、虚构事实以支付测绘费、工资名义贪污公款27万余元;先后三次将44万元公款借给工程承包人使用。汪爱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五河县东刘集镇沱河村村委会原主任蒋光良骗取教育化债资金问题。蒋光良以个人名义虚报建校债务,骗取国家教育化债资金1.3万元,并将其中的1.2万元占为己有。蒋光良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违纪款1.3万元予以收缴。 3.灵璧县灵城镇山西村党支部原副书记张连平套取侵占国家征地补偿款问题。张连平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山西村借修筑高速公路征用土地之机,虚报征用土地亩数,骗取土地补偿款共计30万余元。张连平用这笔钱支付个人相关费用。张连平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安徽省纪委) 福建省 福建省通报2起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1.福州市马尾区农业机械管理站副站长付晓华违规审批农机购置补贴问题。付晓华在负责对国家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的审核、上报过程中,明知申请人福州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农业机械补贴对象,仍两次审核通过该公司借当地农户个人名义提交的共计102万余元的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并上报,致使国家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2015年12月,付晓华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 2.厦门市思明区厦港街道办事处街政办工作人员薛俊勇挪用专项补助金问题。2015年10月,薛俊勇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其经手管理的困难家庭失能半失能老人护理补助金10.08万元,用于个人投资营利活动,直至2015年12月24日得知相关部门要求核实补助金发放情况时,才将款项退还并发放给受助人。2016年1月,薛俊勇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福建省纪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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