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4日电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通知》,《通知》称,近年来,各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因此,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厉打击社会保险领域的欺诈犯罪。 《通知》提出,近年来,社会保险覆盖面和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风险点也逐步增多,各类社会保险欺诈违法犯罪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基金安全,妨害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损害社会诚信,败坏社会风气。在实际工作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在案件管辖、查处和移送等方面,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制度机制不健全、职责任务不明确、查处移送不及时等现象和问题。 当前,一些单位和个人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导致基金多支少收,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知》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厉打击社会保险领域的欺诈犯罪。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领域欺诈犯罪的危害性,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蔓延。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办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提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通知》提出,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做好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工作。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立案查处社会保险欺诈案件。经调查或者检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成专案组,核实案情提出移送书面报告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意后,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在移交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查询移交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后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此外,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切实提升社会保险欺诈查处效能。 《通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案件咨询制度、案情通报制度,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机制。要根据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的需求,提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金征缴、待遇发放等信息资源,为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提供信息支持,实现相关人员与单位基本信息和社保信息的互联共享,建立每月更新对接机制。 要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社会保险领域欺诈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制定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特征模型,从而更加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查处社会保险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查办效率,提升打击效果,有力维护社保基金安全和公众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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