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22日电 中国政府网今日发布消息称,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五部门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公告内容如下: 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旅游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为满足国内消费需求,丰富国内消费者购物选择,方便国内消费者在境内购买国外产品,决定增设和恢复口岸进境免税店,合理扩大免税品种,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公告如下: 一、口岸进境免税店 口岸进境免税店是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陆路和水运口岸隔离区域,按规定对进境旅客免进口税购物的经营场所。国家对口岸进境免税店实行特许经营。 二、销售对象及条件 口岸进境免税店的适用对象是尚未办理海关进境手续的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和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凭证购买;未搭乘公共运输交通工具的,进境旅客持进出境有效证件购买。 2.进出境有效证件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 3.购物应按规定取得购物凭证。 三、免税税种 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免税商品品类 免税商品以便于携带的个人消费品为主,具体商品品类和限购数量见附表。 五、免税购物金额 在维持居民旅客进境物品5000元人民币免税限额不变基础上,允许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增加一定数量的免税购物额,连同境外免税购物额总计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 六、购物流程 进境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后,由本人随身携带入境。在同一口岸既有出境免税店又有进境免税店,进境旅客在出境免税店预订寄存后,在进境时付款提取的,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8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表: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6年2月18日 附表: 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品类
|
相关阅读:
- [ 02-20]财政部调减房地产契税营业税 鼓励大户型房产流通
- [ 02-19]财政部等五部门发文规定居民旅客免税购物金额
- [ 02-15]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金砖国家经济基本面没有变
- [ 02-04]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启动
- [ 02-02]财政部重拳出击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骗补行为
- [ 02-01]多地靠非税收入补税收短板 财政部将清政府性基金
- [ 01-29]财政部:地方政府可置换未到期债务 改善流动性
- [ 01-27]BBC:美财政部称普京“腐败” 普京回应“纯粹杜撰”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