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不可以有! 案例故事: 新人要跪爬、背乌龟壳、喝马桶水 一家房地产公司对新入职销售人员组织培训。培训老师表示,为了使新入职员工更好地迎接销售工作的挑战,更加敢于“豁出去”和“不要脸”,因此,新员工都必须完成以下“挑战项目”中的一项,才能通过试用期考核。挑战项目有:在写字楼下广场跪爬三圈,在公交车站背乌龟壳朗读自我介绍,喝马桶水一杯…… 新入职员工小王认为挑战项目有辱人格,未能完成挑战。该公司以小王没有完成入职培训为由与小王解除劳动关系。小王就此提起仲裁、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后经过双方协商,房地产公司向小王支付了一次性调解款。 【法官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本案中,该房地产公司所设置的考核“挑战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有违公序良俗,亦在一定程度上涉嫌对于他人人格权的侵犯。有鉴于此,房地产公司要求新入职员工必须完成“挑战项目”存有不当,其公司以小王未通过“挑战项目”为由认定小王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双方间劳动关系,亦有违法律规定。 “这是为了让你们能‘豁出去’” 任性?不可以有! 案例故事: 为统一形象要求员工剃光头 一家餐饮公司,在新任经理接手理事务后出台了一项新规定,称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统一企业形象,所有餐厅服务人员,无论男女,必须剃光头;并规定一周内剃光头的奖励1万元,不剃光头的罚款1万元。 小孙等几名餐厅女服务员当即表示拒绝剃光头、也不同意向公司交纳罚款。经理认为小孙几人不服从管理,口头与她们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小孙几人“离职”。 小孙几人不服公司的解除决定,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餐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过审理,结合相关证据材料,法院采信了小孙几人的主张,以“光头”制度未经协商,公司以小孙几人拒绝剃光头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判令餐饮公司向小孙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官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然而,《劳动合同法》第4条另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订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本案例中,餐饮公司未经与员工协商,在员工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即强制性要求员工一律剃光头,餐饮公司的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故餐饮公司以小孙几人拒绝剃光头、拒绝缴纳罚款为由与小孙几人解除劳动关系有违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提 示——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新鲜“管理”手段屡屡见诸报端并引起热议,比如赤膊环城跑、比如内裤外穿游街,再比如大喊“我是死猪我怕谁”。 对诸多鲜见的管理措施,叫好者有之、批判者亦有知,有人说这是企业管理手段的创新,也有人说这是招揽生意的噱头。然而,“创新”也好,“尝试”也罢,判断和衡量管理手段是否合法的标尺永远都是明确且清晰的,还请用人单位及广大劳动者牢记: 其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0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其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从程序方面,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用人单位应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予公示、告知。在内容方面,规章制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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