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没收程序”追赃有效 “贪腐人员将赃款转移到境外,现在大多通过地下钱庄,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跨境转移赃款的方式进行,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赃款专项行动也成为了2015年中国海外追逃追赃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对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他人跨境转移赃款等进行集中打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志军向记者介绍说,“因此,这种现象在2015年得到较大程度的抑制”。 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介绍,跨境追赃是国际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各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所以跨境追赃主要遵循国际公约中的一些原则。 在境外资产追缴问题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五种资产追回方式,其中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 这种合作可以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种形态是被请求国将外国的没收请求提交本国主管机关,由后者依据本国法律作出没收裁决并予以执行;另一种形态是被请求国对外国主管机关作出的没收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 最近几年,我国已经有了几例通过没收事宜国际合作从国外成功追回资产的案例,所借助的均为第一种形态。 “迄今为止,我们尚无通过相互承认和执行没收裁决的形式成功追回资产的案例,而在各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中,第二种形态构成没收事宜国际合作的主要制度。”黄风说,我国难以与外国开展相互执行没收裁决合作的主要原因,在于现行法律的缺陷。 不过,这样的僵局即将被打破。在2015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访美期间,中美首次明确将通过商谈互认和执行没收判决,这意味着美国可能承认中国法律中的“特别没收程序”,即在嫌疑人外逃无法审判的情况下,认定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中国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一项“特别没收程序“,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为前提,如能证明某物属犯罪收益,该物与其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即被切断,应对其实施强制没收,也就是未经定罪没收相关犯罪所得。 如今,“特别没收程序”已成为中国海外追赃的主要司法依据。 黄风说,通过相互承认、执行没收判决,给中美联合海外追赃增加了一种法律手段。这意味着,对于外逃贪官存放在美国的赃款,我国根据新刑诉法中的特别没收程序,对违法所得启动没收程序,便可请美国互认并执行没收判决。同样,美国在类似情况下也可通过同样的手续请我国的司法部门执行,这就让海外追赃更为高效便捷。 源头遏制非法转移财产 李华波的犯罪所得皆是通过商业银行运作来掩盖其非法来源并转移至境外的; 曾经震惊全国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三任前行长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特大贪污案的犯罪所得,也是通过银行系统并采用洗钱方式转移至境外的,数额高达4.82亿美元之巨。 在黄风的分析中,一类机构反复出现——商业银行。在他看来,纵使转移资产手段如何翻新,商业银行仍是“狐狸”向境外非法转移资产和洗钱活动的主渠道。 “近几年来,一些商业银行贪图营业利润,以违规方式为‘投资移民’向境外转移大额资金提供服务和便利。一方面,这些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实行资金对冲,将从境内客户处收取的人民币留在境内,并用境外分支机构的自有外汇折价冲抵,其手段与地下钱庄如出一辙;另一方面,一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通过提供存单质押和贷款等金融服务,协助某些‘投资移民’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资金转换为合法来源资产并转移至境外。”黄风向记者介绍说,这些做法既规避了国内和境外机构所在地的反洗钱监管,也规避了我国的外汇运作监管,为违法资产的洗钱活动提供了便利或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查阅相关资料,记者发现,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反洗钱法规并且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执法机构和情报监测机构。 “但是相关反洗钱调查机制与反腐败刑事司法实践仍存在脱节现象。同时,在惩治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方面,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隐瞒境外存款罪,但在实践中此条款也很少适用。一方面,当行为人将转移境外的资金存入他人账户时,可能会出现隐瞒境外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上的认定困难;另一方面,由于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有关资产属于违法所得为前提条件,并且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他国家刑法中可能不存在同样罪状,因而难以向外国提出调查取证方面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黄风说。 据此,黄风建议,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转移资产活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力度,强化对所谓“投资移民”资金外流情况的分析、监管与风险控制,严格依法依规惩处不遵守反洗钱规程的行为及其责任人。 “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改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上游犯罪行为人‘自洗钱不入罪’的做法,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调查和打击力度,使我国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能够更加充分地借助反洗钱国际合作追缴被转移到境外的资产。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中的数罪概念及其处罚实践以及可能涉及的案件数量,关于‘自洗钱’的入罪可以先限定于向境外洗钱的行为。”黄风说,考虑到我国已与一些国家开展境外(离岸)资产税务监管合作,应及时实现反洗钱监管机制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机制的接轨。在运用特别刑事没收程序时,检察机关尤其应善于借助反洗钱调查及相关国际合作搜集关于逃匿、死亡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证据材料和资产踪迹信息。 制图/李晓军 □记者 赵丽 □ 实习生 王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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