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将引导主动投保理念 互联网保险也有其自身的发展优势。“大数法则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但限于技术能力,传统的大数法则只能建立在历史数据和抽样调查基础上,存在较大缺陷和不足。”蚂蚁金服副总裁、保险事业部总经理尹铭认为,互联网不仅能够获取海量数据,而且维度更加丰富,实时性更强,准确度更高,从而能够帮助保险精算更“聪明”地定价,推出更多用户能够承受、保险公司能够盈利的保险产品。 “相比传统保险推销的方式,互联网保险让客户自主选择产品,服务便捷高效,缩减了交易成本的同时,降低了退保率,理赔也不再像以前那样困难。”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表示,潜移默化中,互联网保险将提高居民的投保意识和风险保障程度,使保险回归防范和转移风险的本质。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互联网带动下的消费人群不断增长、互联网保险用户基数持续扩大,跟随互联网一起成长的“80后”“90后”将成为消费主力,消费者对于保险的认知也将逐渐改变,主动购买保险的消费者将逐年增加。未来,互联网保险或将引导更多消费者形成主动投保的习惯。 “2015年互联网保险发展非常迅猛,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已突破100家。未来,互联网保险一定会成为生命周期管理和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互联网保险的场景化、高频化、碎片化的产品推出将更加频繁。”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刘琦表示。 面对新风险须保持警惕 “近年来,互联网与保险加速融合,一方面,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急剧扩张,创新不断涌现;另一方面,互联网保险虽然并未改变传统保险的固有属性,但相伴而生的一些新模式、新产品、新平台所带来的新风险可能与传统风险相叠加,进一步加剧风险。”太保寿险董事长、总经理徐敬惠认为,保险业在面对互联网保险对传统保险的改造时,要对新风险和新问题有清醒的认识,并保持警惕。 徐敬惠建议,保险公司不仅要借助大数据技术实现更精准的保险定价,还要提高承保风险的识别能力和理赔的反欺诈能力,提升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事实上,针对互联网信息安全风险高的特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要求保险机构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网络保险交易数据及信息安全。同时,《办法》还加大了对保险机构不严格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职责的惩戒力度。如,对因内部管理不力造成销售误导、信息丢失或泄露等严重事故的保险机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及时责令停止相关产品的销售,以确保保险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和安全管理义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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