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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工作会:结构性改革如何引领“三农”新走向

2015-12-25 22:28:42 王宇、刘羊旸、林晖、于文静、王建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林晨 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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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将获更多“关照”

会议提出,要充分发挥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在结构性改革中的引领作用,农业支持政策要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

“支持政策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这是推进农业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一般素质较高,对市场比较敏感,对科技创新接受能力较强,在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方面比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具有明显优势,能够更好地在农业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引领作用。”李国祥说。

“不过,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新型经营主体对资金周转、抵押担保等需求也会相应提高。在这些方面,新型经营主体更需要国家政策的倾斜,可以预期,更多惠农政策由‘普惠’向新型经营主体转变。”李国祥说。

现有农产品价格机制面临“大修”

会议提出,要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政策,为农业结构性改革提供动力。

价格是调节农产品供求最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国对稻谷、小麦两大口粮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制度,对玉米实行临时收储制度,同时开展对新疆棉花、东北和内蒙古大豆的目标价格补贴试点,这些政策对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变化,现行政策有必要进行与时俱进的调整。

“最低价也好,临储价也好,一定程度上是把价格和补贴合在一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认为,将来要推进价格和补贴分开,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如果市价过低,政府采取适当的政策直接补贴农民。

“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价格政策把‘保供给’和‘保收益’两个目标不加区分、合为一体。”程国强认为,要按照“桥归桥”、“路归路”原则,对两个目标分而治之,实施价补分离。一方面,退出粮价政策的“保收益”功能,将其回归到“解决农民卖粮难”的设计初衷,消除对市场的干预和扭曲影响。另一方面,通过直接补贴措施来“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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