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
2015-12-14 07:04:01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陈玮 孙靖 |
分享到:
|
办法规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各出资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政府投资基金应在保证政府投资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政府投资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以往财政资金支持企业,更多是采用项目补贴的形式,给谁不给谁最后部门说了算,容易出现钱花不到位,甚至权力寻租的现象。”刘尚希认为,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效的新机制。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下,政府资金通过合理让利引导基金投向,促进政策目标的实现。 推动财政资金由补转投,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尽快形成投资、发挥效益 近年来,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创新创业、鼓励股权投资政策背景下,我国政府投资基金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其中,设立最多的是政府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整合竞争性领域扶持重点产业、行业、区域发展的专项资金,推动财政资金“由补转投”,有效撬动社会资本。 数据显示,在国家层面,中央财政设立了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等9只基金。财政承诺出资约2000亿元,带动社会资本5000多亿元。在地方层面,截至今年上半年,各地共成立304只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资本规模3500多亿元。 “做好政府引导基金工作,首先要明晰政府引导基金定位,合理控制基金规模与投向。将工作重点放在已设立的基金尽快形成投资、发挥效益上来。”楼继伟强调,各地应对基金设立情况进行重新梳理,做好统筹规划,不能重复设立,不要新铺摊子,不搞一哄而上,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 基金投向要实现政府公共职能属性与市场资本逐利属性的有机统一。要科学界定基金投资领域,投向“具有一定竞争性、存在市场失灵、外溢性明显”的领域。对纯公益性项目,应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畴,也不应作为基金投资的对象。 同时,突出基金投资重点。在产业上突出实体经济,政府引导基金应当紧紧围绕支持实体经济这条主线;在阶段上区别于成熟期市场基金,聚焦于初创期、早中期企业;在区域上实事求是,统筹兼顾。(记者李丽辉 ) |
相关阅读:
- [ 12-10]财政部促进消费回流 扩大日用消费品降税范围
- [ 11-29]财政部前官员贾康:争议或将拖延房产税立法进程
- [ 11-26]财政部、教育部谈中央高校预算拨款制度改革
- [ 11-23]财政部前官员贾康:部门争议或将拖延房产税立法进程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