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接触车辆被认定主责 随后,办案交警对事发前后赵某驾驶的车辆进行测速,发现大客车借道超车时超速。 在掌握笔录证据后,办案人员回到事故现场进行再次勘察,按照吉利司机张某驾驶车辆受大客车借道超车影响失控的思路,查找新的路面痕迹证据。获得的现场测量数据分析也证实了该思路。 结合监控录像、多位司机的叙述和现场勘察,办案人员最终认定,赵某驾驶的大客车逆行借道超车,张某驾驶的吉利小轿车本来是正常行驶,结果为了避让对向驶来的大客车时失控,撞上对向驶来的大巴车。赵某应该负事故主要责任。 “这是重大交通事故中,全国鲜见的事故中无接触车辆被判定主责,侦办过程中难度大,民警的责任心及专案组的办案制度促使了真相水落石出。”昌平交通支队事故科科长刘毅说。 据了解,今年9月23日,昌平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4年。 □案例 一滴血推翻谎言牵出“真凶” 酒驾者酿事故车内留血迹顶包者面部没伤被揭穿 奥迪车与宝来车相撞,宝来车上的一名乘客死亡。交警勘察现场后认定,奥迪车未减速靠右行驶,致事故发生。事后,男子袁某来到交通队,称是奥迪车驾驶员。因奥迪车风挡玻璃上留有血迹和人体组织,袁某面部没有伤,办案人员怀疑其是顶包者。最终,肇事者刘某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奥迪“骑线开”撞上宝来 去年4月3日晚上10点多,大兴区高野路泥营村路口南侧发生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一辆奥迪车和一辆宝来车相向行驶,会车时因奥迪车未及时靠右行驶致两车对头撞击,事故致宝来车中一名乘车人死亡。 侦办此案的大兴交通支队民警郭明回忆说,事发后,宝来车一方因为着急抢救伤者没有立即报警。事发后8个小时,警方才接到宝来车司机的报警电话。 在现场,两辆车损毁较为严重,双方当事人均已离开,这给交警确定事故原因及肇事司机加大了难度。郭明介绍说,根据两车留下的痕迹等证据,可以认定事故原因为会车时,奥迪轿车未减速靠右行驶,从而发生碰撞事故,“剩下的就是确定肇事司机了。” 郭明说,经勘查,奥迪轿车的方向盘、驾驶位车门上均留有血迹,前风挡玻璃有两处碰撞碎裂,且留有人体组织,这为认定肇事司机提供了重要证据。 血迹牵出真正的肇事者 接警后的当天中午,男子袁某自称为奥迪车的司机,他找到办案民警询问对方车辆上人员受伤情况。 “我们当时发现袁某身上没有伤,而奥迪车上留存的血迹和挡风玻璃的碰撞碎裂证明驾驶人绝对受了伤,我们就怀疑袁某不是肇事司机。”郭明说。 办案民警抽取了袁某血液,与奥迪车上遗留的血迹进行DNA比对,经鉴定不支持奥迪车上的遗留血迹是袁某所留,这证明袁某系顶包者。在办案人员的讯问下,袁某坚称自己是奥迪车的司机。袁某还称,刘某达当时就坐在奥迪车上。 办案人员要求刘某达尽快到交通队配合调查,但对方并不配合。交警找到刘某达的工作单位并对他下达了询问通知书,结果刘某达在两个月后才来到交通队接受询问。 “我看到刘某达就发现他的额头中间有缝合后留下的疤痕,就马上抽取了刘某达的血液和残留血迹做DNA比对。”郭明说,经鉴定,奥迪轿车方向盘等处附着的血痕及前风挡玻璃处附着的人体组织与刘某DNA样本完全吻合。起初并不承认是肇事司机的刘某达,最终还是交代了实情。 父亲找人为儿子“顶包” 据刘某达交代,当时他饮酒后驾驶奥迪轿车发生事故,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他的父亲刘某让当时并没有在车上的袁某顶替刘某达到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说是自己开的车。 为了蒙混过关,刘某答应袁某,在事成之后为袁某解决妻儿的生活问题。 据办案民警介绍,袁某在利益引诱面前铤而走险,最终袁某和刘某达的父亲刘某因涉嫌包庇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刘某达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终身禁驾。今年8月20日,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全国交通安全日 2011年,公安部决定2012年12月2日定为“全国交通安全日”。2012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提出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2011年,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关于将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的请示》(公部请〔2012〕83号)。2012年11月18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自2012年起,将每年12月2日设立为“全国交通安全日”。 京华时报记者张思佳 |
相关阅读:
- [ 11-06]北京交管局原局长之子获刑20年 曾为人办京A车牌
- [ 11-05]男子伙同北京交管局原局长之子受贿千万 获刑7年
- [ 10-16]公安部交管局:十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
- [ 10-15]北京原交管局局长司机受贿办车牌 获刑4年罚6万元
- [ 10-06]公安部交管局:保障返程高峰安全顺畅 继续严管占用应急车道
- [ 10-04]北京交管局原副局长获刑7年 涉为友办理京A车牌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